2016年4月13日星期三

江苏高院安检之严异乎寻常,王建芬征迁案程序不公正(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412日下午215分,无锡暴力拆迁受害人王建芬等人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已经排起了长龙。该院五名安检人员对当事人和旁听者一一登记,还百般挑剔,把手提包、衣服口袋翻个遍,水杯、手机极其充电器不能带进法庭,甚至于连药片也不能带进法庭。王建芬诉锡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案,二审原定2点半开庭,只好延迟到3点以后才开庭。

有人指出,法院对当事人的安检如此全面仔细,严厉苛刻,但开庭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并没有全面审查,往往敷衍了事。开庭时,法官不让王建芬读上诉状,说是为了节省时间。但既然是公开开庭就应当让旁听者听听上诉的内容,法院把大量时间化在安检上,而不是审理中,反而将必要的审理程序予以省略,甚至于对王建芬提出要求增加争议焦点的要求也不予采纳。

2009210日,在锡张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无锡市锡山区锡张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锡山区政府、时雨公司进行征地拆迁,并联合颁发《告住户书》,载明:“羊尖镇廊下锡沪路北1-21号(连号)。均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范围内的所有构(建)筑物”公然欺骗住户。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锡山区政府委托羊尖镇政府,镇政府又时雨公司对王建芬进行逼迁,殴打王建芬家人,肆意毁坏王建芬的房屋,还采取了断水断电断道路的措施。王建芬先后报警23次,皆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

王建芬认为,锡山区政府打着征地拆迁的旗号,将不在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显然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导致王建芬的房屋交易被冻结,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影响是极其明显的。

王建芬在2009年就将锡山区政府和羊尖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向无锡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无锡中院一拖再拖,直到20155月因登记制度的实现,才迫不得已同意立案,但附加一个条件,必须在被告中去掉羊尖镇政府。是否将羊尖镇列为被告,本是原告王建芬的权利,无锡中院告知王建芬不能将羊尖镇政府列为共同被告,其实就是剥夺王建芬的诉讼权利。

无锡中院作出“驳回王建芬诉讼请求”的裁定,认定本案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王建芬的房屋没有拆除,其权利义务没有受到影响。故意隐瞒了锡山区政府的违法征地拆迁行为。

王建芬提起上诉,在省高院庭审过程指出,锡山区政府将王建芬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且该行政行为对王建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即使王建芬的房屋没有全部拆除,也不能就此推断不影响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况且,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将王建芬的房顶拆除了大部分,其征地拆迁行为明显侵害了王建芬的财产权。

省高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列为王建芬的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却没有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列入争议焦点,也没有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影响王建芬的权利义务”列入争议焦点,是明显不当。

一起发生在2009年的征地拆迁案,经历了6年,直到20155月后才立案。其本身就说明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实。在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正。尽管维权难,但王建芬依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诉讼,推动司法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