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5日星期二

程海律师:贾灵敏寻衅滋事案二审辩护词



摘要:追究拆迁普法者贾灵敏寻衅滋罪责任没有依据,应改判无罪;办假案80名公检法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暴拆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毁坏财物罪、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法院本案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贾灵敏被河南省巩义市法院一审判决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四年。亲属和她本人委托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并指派我担任她二审辩护人。

经全面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本律师认为,本案依法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应当改判贾灵敏无罪;为减少审判羁押侵害,裁判前应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对郑州市高新区石佛街道办事处主任田鸿鹏等12人带上百人多次暴力冲击合法普法讲课、殴打多人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的侵权责任和责任人的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

三、对郑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岳朝阳等警察放任他人冲击普法讲课、殴打他人,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应当追究行政不作为、玩忽职守违法责任。

四、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村)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等18人违法扒毁多套楼房、殴打多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郑州市公安局及其工作人员警察王德军等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被毁房屋等)安全职责,应当追究行政不作为和责任人的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六、对办理本案的郑州市公检法人员80人以上:警察李冰、常世杰、刘丛德等54人以上;检察员吴家林、康永斌、李永青,检察长等12人以上;巩义市法院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华英、法官王少鹏和王延平、院长等12人以上;2名配合伪证者;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以上人员中认为贾灵敏无罪的除外。

事实和理由

巩义市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巩刑初字第112]认定贾灵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贾灵敏的所谓犯罪事实四起:老俩河村普法事件、十八里河市场街扒房和信访事件、迎接白老妮释放事件、赵文权爬移动信号塔事件。因为这四起事件都和贾灵敏的拆迁普法活动有关,在具体分析前有必要看一下贾灵敏是如何走上公益普法道路的。

一、贾灵敏是违法拆迁的被害人,为维权走上学法和公益普法的道路

贾灵敏1984年高中毕业考上中专,因经济困难没去上,先后在二七区嵩阳中学等任教。2007年本科毕业,但还只能是民办教师。

她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齐礼阎村北二街61号。丈夫阎崇民有集体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约200平方米,1993年盖了四层楼半627平方米。有一半房屋出租,每年租金五六万元,在当时算是小康生活。她喜爱美术教师工作,平时画些自己喜欢的,免费带些学生画画,在楼顶花园种种花草,生活惬意。但后来的暴力拆房彻底打碎了她的梦幻生活。2009年底她所在的村开始村中村改造,没有达成拆迁协议,僵持了好几个月。2010622日下午5点多,她被七八个彪形大汉绑架,用面包车拉到几十公里外的郑州市南郊的樱桃沟,关进一个屋子达十四五个小时,第二天上午放出回来,家中房屋已经被人强行拆毁夷为平地,几十张油画、收藏的几百张电影海报、珠宝首饰等巨额财物不知去向,孩子成长的过程珍贵的录音带也被毁坏,夫妻俩一辈子的心血毁被毁于一旦。之后她邻居王红卫、曹合法也被人强制拉上车扔到同一个樱桃沟,家中房屋被暴力拆毁。她和丈夫在废墟上搭起临时窝棚,就这可怜的遮风挡雨地方还是被人乘无人时捣毁,毁了又建,建了又被毁,十次之多,她四处告状求助无人解决,绝望至极,两次要自焚抗议了结,被好心人劝住。期间她多次打110报警和催办,至今没人处理,也没有人声明对拆毁房屋负责。在房屋被毁前后投诉和信访等维权过程中,她开始自学法律慢慢走向依法维权的道路,2012年下半年辞去了心爱的教师工作,专心维权。她的要求很朴素,一定要依法惩治违法毁坏她家房屋的责任人,然后才谈赔偿,但没人和她谈这事。2012年底她到北京信访,被截访的黑保安打得满嘴是血,被打断两根肋骨、眼眶骨裂、耳鸣穿孔,又被非法关押在河南中牟女子监狱两天。郑州乃至全国很多被违法拆迁的人都需要法律帮助,找她的人也越来越多,她就自然而然地走上了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普法道路。因为这些需要帮助的人大多没钱,她也怕别人说普法是为了钱,影响效果,她普法讲课从不收费,都是免费的。普法的内容多和拆迁有关,主要是面对违法拆迁如何向110报警和追责、有关拆迁的政府信息公开、土地确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她一贯强调依法维权,因为暴力拆房都是来一大群人,即使是正当防卫都可能招致更大的暴力侵害,且不能解决问题。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457日被拘留前,她先后在郑州市和本省新郑县、新密县、丁庄、大里庄等,还在全国9个省20多个城市普法,如湖南长沙、山东淄博和平度、包头、沧州、南京、常州、南通、海南、如皋等地。她在全国公益普法的名气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中国民间拆迁普法第一人。

2013年底到2014年初,遇到违法拆迁的老俩河村村民、十八里河市场商户,多次邀请她去作拆迁维权普法讲课,就是很正常的事了。

二、贾灵敏在老俩河村普法是合法民事行为,没有违法言行;街道办主任田鸿鹏带百人冲击讲课,殴打多人和记者,涉嫌滥用职权罪。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和刘地伟“在拆迁现场煽动他人阻挠村民的自主拆迁”……二被告人无端插手村民自主拆迁活动,肆意挑衅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201392315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到正在拆迁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倆河村北街家园超市门口,煽动村民不要相信政府,只有跟政府闹才能获得更多补偿。并称在现场劝导的办事处工作人员是黑社会分子,是故意来捣乱的。由此导致部分村民对办事处工作间人员进行推搡、辱骂,现场混乱持续了两个小时。其间,村民田敏杰等人对办事处工作人员余国峰进行殴打,致余国峰左侧第10肋骨骨折。“2013925日,贾灵敏在其个人微博上编辑上传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和贾彦华被田洪鹏带人殴打和侮辱的虚假信息”。“该信息被2465名网民关注,83名网民转发,15名网民讨论”。“老倆河村的拆迁改造是经村组代表集体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向政府申请报批同意,在政府引导下,村民自治实施的搬迁改造。”

一审判决此节犯罪事实的认定完全是歪曲事实。

1、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建设,但城中村改造必须依法进行。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依据是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郑政文(2011258],该文规定:城中村改造是市政府领导,各区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主体;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城中村改造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定,其中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关于印发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58]、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等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拆迁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拆迁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情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愿搬迁;或者拆迁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以及断水、断电的方式强迫搬迁。反之则违法。

一审判决认定老俩河村的拆迁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城中村改造,但没有证据证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也不是法院来强制拆除,二审辩方25位新证人(主要是老俩河村村民)贾彦华、张丙良、周山全、岳喜梅、黄金玲、张永年、张延香、孙玉霞、张东霞、张福海、李小美、朱秀枝、徐州得、曹平乐、曹爱花、张海兰、王喜枝、徐老黑、王爱琴、岳大枝、郭伯九、曹喜英、张存杰、徐国水、曹金山证词证明,断水、断电逼迫搬迁,严重违法。

一审判决认定老俩河村的拆迁合法,还把郑州市政府领导、区政府负责或主导的城中村改造,杜撰成“在政府引导下,村民自治实施的搬迁改造”、“村民自主拆迁”,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中国的法官没有创法权,此创法性地认定当然无效,落人笑柄。

负责老俩河村拆迁的郑州市高新区政府违法拆迁普遍,2012年曾被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确认其拆迁违法(见辩方二审新证据目录(二)中12)。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和婚礼、促销等社会活动一样,公开普法听课活动,不属于发表意见、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无需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是应当申请而未依法申请的集会,可以按照该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由警察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现场的警察岳朝阳等没有采取上述处理,也证明警察不认为该活动需要申请许可。该活动是否应当申请许可和贾灵敏无关,因为她不是活动的负责人或组织者,仅仅是应邀讲课者。
  
3、老俩河村村民因拆迁维权需要,徐国水等村民代表书面邀请贾灵敏去普法讲课。村民准备好讲课会场(北街家园超市门口),拉起讲课条幅和扩音器,约有二百人听课,秩序良好,没有影响交通和正常社会秩序。讲课主要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审辩方25位证人、以及控方6位证人徐国水、孙巧霞、警察郏党辉、张玉臣、徐忠岭、张瑛证词都证明,贾灵敏讲课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依法维权,没有一审判决所称的违法言论,如煽动群众、阻挠拆迁、反政府、称对方人员是黑社会分子的言论,因为这与依法维权相冲突。假如有人说了也不冤枉这些人,因为田鸿鹏带上百穿迷彩服人冲击讲课,殴打多人包括记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和黑社会分子无异,说这话属于言论自由,和犯罪无关。

4、贾灵敏开始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约二十分钟(下午三点半左右),田鸿鹏和石佛街道办都国伟、王振东、刘高峰、曹书兴、王鹏、王钊阳及老俩河村两委成员徐建峰、曹振松、张红军、余国峰等人带领上百穿迷彩服或黑色T恤人,头戴钢盔,强行闯入讲课现场,蛮横地抢夺话筒,并拉扯推搡被害人贾灵敏,使合法的普法讲课活动被迫停止。在田鸿鹏指挥下,正在现场拍摄讲课情况的南方都市报记者乔彦杰的相机被抢并遭殴打,他声明自己是报社记者,正在进行合法正常的采访任务,抢夺相机的人气焰嚣张地说:“什么鸡巴记者,我一脚剁死你”!前来听课的贾彦华随身携带DV拍摄讲课情况,着警服的岳朝阳(警号012114)强行将DV机强行合上不让拍摄,在贾灵敏、贾彦华等人的要求下拒绝出示警官证,自称自己是假警察,意在挑起矛盾。接着有七八个身着黑色T恤、戴着钢盔、年龄20多岁的年轻的被控告人抢夺贾彦华的DV,并推打他,致头部受伤住院治疗多日。该DV机价值四千余元,至今未归还。田鸿鹏等人的破坏活动持续了三个半小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20062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上人员均为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拆迁指挥部人员,明知无权干涉普法讲课听课民事活动(如果是违法集会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却超越权限进行暴力破坏,多次殴打他人和毁坏他人财物,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涉嫌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有12人:郑州市高新区石佛街道办事处的主任田鸿鹏、纪检主任都国伟、综治办主任王振东、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高峰和余国峰以及队员王鹏和王钊阳、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曹书兴;老俩河村委会支部书记徐建峰、村委会人员曹振松和张红军;以及参与冲击讲课的警察岳朝阳。对于田鸿鹏等人滥用职权涉嫌犯罪行为,本案实际被害人贾灵敏、贾彦华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

5、贾灵敏、贾彦华等多人多次打110报警求助,郑州市公安局对公民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警察法第条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责任,构成行政不作为。被害人贾彦华已经对该局提出不作为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已立案。

在现场的警察岳朝阳、郏党辉、张利、刘玮外,还包括对此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安排处警的高新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责任人员和公安分局局长刘丛德,都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的行政责任。

62015923日及之后,很多人在网络编辑发布上传南方都市报记者和贾彦华被田鸿鹏带人殴打的辱骂的信息,该信息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一审判决故意歪曲其为虚假信息,颠倒黑白,这些网络信息业没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本辩护人提交的31名证人证词、网络视频截图以及现场录像足以证明。

7、一审判决采信控方十几位证人田鸿鹏、都国伟、刘高峰、王钊阳、王振东、岳朝阳、张利等人证词,证明贾灵敏说了煽动性违法言论,但这些人都是老俩河村拆迁纠纷一方当事人,也是与本案相关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这些证人说法不一致,且和多数二审证人即辩方25位证人和控方6位证人(共31人)现场目击证人(见本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二)2-4)的证词不一致,明显虚假,一审判决采信违法。

因为嫌疑人余国峰对讲课现场捣乱、殴打他人、抢夺相机,对讲课和听课人造成不法侵害,田敏杰打伤他一根肋骨,属于(轻微过当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起正当防卫和贾灵敏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生拉硬拽把它和贾灵敏联系到一起。

8、一审判决用文革语言,称贾灵敏打着“普法”、“维权”旗号,寻衅滋事,是对公民自发组织的普法、学法活动进行公然诬蔑。

因为讲课被田鸿鹏带人冲散、殴打多人包括贾灵敏,形成对她第一次行政侵害;她作为被害人多次报警,警察不仅不处罚违法者,反而没有依据以违法集会训诫她,滥用职权对她第二次行政侵害;一审判决又把她合法讲课行为和被害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第三次司法侵害她。天理难容!
   
三、贾灵敏在十八里河市场扒房事件中没有违法言行;相反,暴力拆房的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等18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王德军等警察涉嫌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201312月,被告人贾灵敏自称是河南省社科院的调研员、被告人刘地伟自称是记者,先后两次到十八里河市场拆迁现场,煽动群众,阻挠拆迁”。“201418日上午10时许,贾灵敏召集他人到十八里河市场街拆迁现场,散布拆迁违法、拆迁差价被村干部贪污等煽动性言论,刘地伟在现场拍照,导致部分被拆迁商户与村干部发生肢体冲突,商户张宝红持红砖将连昊的挖掘机玻璃砸烂,造成损失2258元。”

“当日12时许,贾灵敏、刘地伟同谢艳玲、李丽芳、郭双玲等人及市场街20余名商户携带国旗、标语,先后到郑州市公安局门口及河南省委门口聚集。在省委门口,刘地伟不听制止,与执勤人员发生冲突。当刘地伟被执勤人员带离后,贾灵敏及部分人员呼喊口号,要求放人,滞留至次日凌晨,导致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一审判决认定的此节所谓犯罪事实,也完全是歪曲事实。

11988724日,十八里河乡政府在郑州晚报刊登招商公告、并张贴发放招商简章,称经上级批准,建立郑新市场(后改名为十八里河村7字型集贸市场),按照1000-1200元的价格出售市场一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13米×3.54米),自建统一样式二层以上门面房,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可以继承和转让。1992年才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用,盖有河南省政府土地专用章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和区土地管理局印章,使用权限上写“临时贰年”(商户说这是十八里河工商所人手写上的)。有100多商户购买土地使用权,大多数人倾其所以盖了几百平方米房屋经商、居住和出租,每户建房都花去了数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到2013年底,他们大多在此处已经经商和生活25年多,这是他们的一辈子的心血。20131127日十八里河村城中村拆迁改造指挥部贴出《致广大商户的一封信》,要求商户同年1210日之前搬迁,否则断水、断电(如期实施),此时没有和商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2014187时许,十八里河村书记王永安、村委会主任连春明,带领村委会人员几十人和挖掘机(司机李云平),强行扒倒李建林、周全福、贾林洲(妻张宝红,69号房)、张洪儒家房屋。扒张洪儒房子时,把他全家人驱赶出来,扯烂女儿的衣袖,两分钟内用钩机扒倒房屋,金项链不知去向,上万元的家具等财物被毁。商户魏瑞欣在旁观看被人从后搂脖子打倒在地。约11时办又去扒贾林洲的31号房,张宝红站到钩机的斗上阻止,有人可能砸了挖掘机玻璃阻止暴力拆房。村委会委员刘廷臣一脚跺在聋哑人黄学粉身上,其姐黄雪红前来阻止,刘廷臣一拳打到她脸上,嘴被打烂,口吐鲜血,倒地昏死过去;商户乔根全说了两句,也被刘廷臣踹到在地;外来围观者郭双玲报警,被五六个围打,打倒在地后跺脸,脸和手被都被划出几厘米血痕,红色羽绒服被划烂;陈华欣拍照,也被抢夺手机摔烂,打倒在地朝其胸口猛踹两脚;晋国庆也被打倒,皮衣被扯烂;贾灵敏用手机拍照,手机被人推搡摔坏。下午两点左右,贾林洲爬上他家未拆一半的31号房子上保卫,被人强拽下来,房子随即被全部扒倒。

19日,商户魏瑞欣的两层楼房被人偷拆掉。110日,商户袁文合的190平方米房屋被暴力扒倒,家具、门窗等价值六七千元的财物被毁。115日上午,连春明带十多人推拽李玉娥女儿,四五个人强行架抬她出来,四层568平方米房屋被暴力拆除,价值五六千元家具被毁。620日,商户乔根全房屋大部分被暴力拆除,623日他被公安带走,询问贾灵敏案的情况。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里河村市场街张洪儒、贾林洲、童培文、周福全、李建林、魏瑞欣、袁文合、李玉娥、乔根全等商户,并没有和拆迁人十八里河镇政府或村委会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不是法院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物权还依法属于商户本人,参与暴力拆房的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村委会成员刘廷臣、刘二江、刘书贵、连留富、刘东寅、刘凯歌、朱发群、孙芳卿、尚景昌、刘廷俊、刘先喜、李书贵、刘建勇、连昊(扒房挖掘机的占有人,其父连春明是所有人),市场街主任朱爱法等18人,明知多套房屋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却用挖掘机强行强行扒倒,地上物价值达数百万元,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的价值巨大,远远超过该罪立案标准的5000元,公然暴力扒房,并殴打多人并至一人昏迷,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中挖掘机司机李云平、王永安、连春明、刘廷臣在毁坏财物犯罪中起组织、指挥或实施的主要作用,是主犯。

因为在多人至少50多次报警后,郑州市公安局和十八里河分局对上述人员故意毁坏财物罪并殴打他人的刑事案件不予立案,被害人张洪儒、贾灵敏、郭双玲等人已经对上述18人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

3、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案的立案标准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在接到被害人张洪儒、贾林洲、张宝红、从心良、贾灵敏、魏瑞欣、童培文等人110报警求助后,十八里河公安分局不出警,或出警后不作为,造成被害人数百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难以挽回,经网络报道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处警的警察王德军、李旭东,110指挥中心负责人和责任人,十八里河分局局长刘丛德、时任郑州市公安局局长黄保卫,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处罚。作为被害人贾灵敏、张洪儒、晋国庆、郭双玲、阎崇民已经对上述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向上级检察机关刑事提出控告。

4、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张宝红站到扒房钩机斗里、有人砸碎钩机车窗玻璃,都是为制止正在发生的扒房和殴打他人不法侵害,实际也暂时阻止了,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法律责任。这些正当防卫行为也与贾灵敏无关。

5、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各级政府应信访人提供信访便利,认真处理信访,接受人民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01418日下午至晚上,面对暴力拆房,求助警察保护不作为,无助的商户和贾灵敏、刘地伟等外来围观者,先后到郑州市公安局、省委要求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是依法维权寻求救济一种方式。是到国家机关的信访活动,也可以看作是游行示威活动,但因具有正当和合理性,警察都没有对参与人员驱散和进行相应处理。

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0446]、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豫政办〔20165]都规定:凡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或发生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因违法拆房造成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被害人方面不做处理,而要对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暴力拆迁人员责任人员王永安、连春明、警察王德军和刘丛德等人追究违法责任。

16位辩方二审证人、25位控方一审证人(共41人)证词都证明,贾灵敏、刘地伟等其他地方被暴力拆房的被害人,到现场围观、帮助等被害人,没有说所谓村干部都贪污(说的是其他地方拆迁村干部贪污被判刑的情况)等煽动言论,也没有带领人员去市公安局、省委去维权。即使有人有上述言行,也都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信访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6、被贾灵敏等人控告18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中李云平等16人为控方证人,也是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和十八里河被暴力拆房的商户和本案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之间存在拆迁纠纷、控告和被控告的利害关系,其证词和其他多数现场目击31位证人证词内容不一致,明显虚假。一审判决采信这些人的虚假证言违法。

7、十八里河村市场商户童培文、贾林洲、袁文合、魏瑞欣、王玉新五人,就201418日前后对强制扒倒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38]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违法主体是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

8、多个商户和围观者110报警求援后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被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被扒房人殴打郭双玲已经对郑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局不作为违法,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已立案。

9、一审判决把高新区政府的违法拆房行政行为和李云平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的涉嫌犯罪行为,认定为合法的村民自主拆迁,把警察王德军等人不作为和玩忽职守犯罪认定为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包庇和纵容违法犯罪,把被害人的正当防卫和去国家机关信访维权,把贾灵敏、刘地伟参与其中的合法民事活动,诬蔑性地认定为涉嫌犯罪,再次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没有任何依据。

四、贾灵敏参与迎接释放白老妮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是违法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20141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治安拘留的白老妮被释放。当时上午9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等20余人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拘留所门口,打着‘维权无罪、拘留光荣’的横幅,高呼口号,送鲜花,照相留念,引起群众围观。当日,贾灵敏在其个人微博上传了‘白老妮走出金水区拘留所的大门,迎接她的是鲜花、掌声、口号和条幅,10天前,这个44岁的上访户被以非法上访的罪民行政拘留’的虚假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转发及评论”。该帖子“被2465名网民关注,57名网民转发,13名网民评论”。

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严重失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白老妮因家中征地青苗费补偿纠纷,到北京信访,20139月底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回郑州市后,20141月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又行政拘留10日,2014126日释放。
作为同病相怜的拆迁被害人贾灵敏等人到金水区看守所去迎接她出来,同去的其他被拆迁户有三十多人,有人拉横幅、喊口号、送鲜花,这些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均未禁止,都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是犯罪。该欢迎活动都是欢迎者自发参加,无人组织,贾灵敏既没有通知他人参加,也没有带欢迎条幅、鲜花去,也不是现场组织者。当然,如果有人组织也不违法。

拘留所位置偏僻,欢迎活动在门前空地进行,车辆和人通行正常,无人围观,没有扰乱社会秩序。

当天的欢迎活动无人投诉、警察没进行行政处理,证明公众和警察都不认为该活动违法。

以上事实有二审辩方9位证人证词进一步证明。

2、郑州市公安局对白老妮的“同一违法事实”一事二罚,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包括很多人包括贾灵敏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该拘留非法,有理有据,不是虚假信息。

3、一审控方证人李琴是对白老妮“维稳”的人,当天根本不在欢迎现场,编造证词证明贾灵敏、刘地伟等人做了什么事,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采信其虚假证词违法。

一审控方证人谢艳玲的证词中关于贾灵敏带头喊口号等内容,是侦查人员谎称打印机坏了到别处打印时添加伪造,不应被采信。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上传有关白老妮的这条所谓虚假信息,实际是20141261324网民“杨桐”在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所发[见证据(四)4],张冠李戴。
  
4、一审判决判决把贾灵敏、刘地伟参与欢迎白老妮释放的一般民事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完全是歪曲事实。

5、欢迎白老妮事件是为定寻衅滋事罪凑数的。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因本案所谓和拆迁相关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老俩河村拆迁普法和十八里河市场拆迁,都未经处理,不够三起,仅把白劳妮事件凑进来太勉强也不可靠,所以就把和直接拆迁关联不大的欢迎白劳妮事件、赵文权爬塔事件都拉进来凑够三起。

6、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白老妮房屋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的政府拆除违法[见证据(五)],可见该区违法拆迁普遍。

五、贾灵敏观看赵文权为拆迁维权爬移动信号塔,提供法律帮助并参与劝说,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认定,“20144月份,郑州市惠济区固村村民村民赵文权因对其房屋被拆不满,欲借上移动公司信号发射塔的方式制造影响,贾灵敏表示要将此事发至网上及朋友圈。天4244时许,赵文权爬上发射塔并悬挂条幅。当日9时许,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等数人赶到现场。其间,刘地伟在现场进行拍照:贾灵敏煽动说要不是政府把人逼的没有活路了,怎么会有人去跳塔,并对赶到现场处警的民警进行辱骂和人身攻击,造成现场混乱,致使110民警、120急救人员及119消防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当天下午4时许,赵文权自行下塔”。认定的证据“贾灵敏UID:18518107052014424日发表微博内容‘#紧急求助#老兵抗强拆跳塔,郑州新港办事处固城赵文泉因家被强拆,现爬上发射塔’。该信息被2465名网民关注,266民网民转发,56名网民评论”。

一审判决把贾灵敏合法民事行为认定为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赵文权和哥哥赵文明共用一块宅基地,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固城村,盖有二层半600多平方米楼房。因村里搞拆迁,已经断水断电逼迫搬迁好几个月,无法居住,201445日夜间房屋被人偷偷拆毁,并盗走房内电缆和两部新自行车。46日早晨发现后,赵文明多次110报警求援,无人理睬,也无人承认房屋是谁扒的。赵文明知道后非常气愤,找多部门多处交涉无果,维权无门。为引起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关注促进问题解决,他自己决定于2014424日凌晨4点爬上原房址附近的移动公司的信号塔,并拉挂长条幅“还退伍老兵活着的尊严”(赵文权是驻港退伍老兵)。赵文权的行为被逼无奈,虽然爬塔会产生生命危险,类似于自杀,但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发生救助和围观,也没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2、没有人和赵文权兄弟二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不是法院强制执行,被偷拆房屋价值远超过5000元,偷拆房屋行为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多次110报警后公安机关拒绝调查处理,是行政不作为;被毁房屋的价值超过15万元,损失难以追回,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赵文权爬移动信号塔消息传出后,其他地方不少被拆迁人知道后到现场关注,110警察、120救护人员、119消防人员都到现场救援。也去了一些人围观。

4、辩方二审10位证人证词,以及现场视频均证明,贾灵敏在现场信号塔下劝说赵文权,并没有辱骂和对警察人身攻击的言语,现场为农村空旷的平地,没有道路,不属于社会公共场所,除消防队员曾试图爬塔营救外,警察、120人都和围观人群一起在塔下静静等待,无人影响其正常工作。一审判决的此节事实认定错误,是栽赃陷害。

5、贾灵敏和其他人事后发布退伍老兵跳塔维权的信息是真实的,并有多人发布,并没有引起之后社会秩序混乱。控方没有提举证据证明因贾灵敏的微博信息去现场观看并引起现场混乱。

6、二审期间,赵文明向本辩护人出具证明,证明一审控方关键证人赵举当时并不在现场,自己就住在塔下被毁房屋宅基地上盖的临时房内,随时观察塔上塔下的情况,没有看到同村的赵举在现场。因此,一审判决采信赵举的孤立的虚假证言,说贾灵敏辱骂和人身攻击警察,破坏了现场警察、120119的正常工作,与事实不符,歪曲事实,栽赃贾灵敏。赵举虚假证词证明贾灵敏、刘地伟有罪,涉嫌伪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7、一审判决认定新闻工作者施平、高文超等证词,证明贾灵敏事先知道赵文权要爬塔的计划并在爬塔的前一天告诉他请新闻关注。经辩护人察看高文超的询问笔录和向其核实,他没有说、询问笔录中也并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并出具证词。一审判决的此节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明显造假。且事先知道与否都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和本案所控罪名没有关联性。

8、以上已经说明本事件也是为定寻衅滋事罪凑数的,此不重复。

9、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赵文权房屋所在的郑州市惠济区政府拆除违法[见证据(五)5],证明该区违法拆迁普遍。

六、一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罪四起犯罪事实均由拆迁纠纷引发,以该罪追究刑责,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共同犯罪和教唆的法律适用也错误。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审判决的实体法律部分适用了以上第(三)、(四)项,同时适用了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为四个事件都是拆迁纠纷引发,应当适用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一般不以寻衅滋事罪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主要是毁坏财物和殴打他人,但已经有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立一个寻衅滋事罪呢?这是因为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损害他人身体和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所以特别设立了这个定罪标准比前两罪低得多的罪名。按照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立案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起点是毁坏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而一般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起点是毁坏财物2000元以上;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起点是殴打一人轻伤,而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致二人轻微伤或一人轻伤。如果是拆迁等民事纠纷引起殴打和毁坏财物,不是无事生非,因此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这不是说民事纠纷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而是要按照对人的故意伤害程度和财物毁损程度追责,如达到轻伤一人追究故意伤害罪、毁损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的,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责任,在此标准以下达到追究治安处罚标准的,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两高关于没有民事纠纷诱因一般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随意殴打他人轻伤一人或轻微伤二人、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2000元以上。但本案被殴打至轻微伤的仅一人、损毁的财物价值实际不足2000元,都没有达到立案的最低标准,即使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因为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一审判决故意错误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寻衅滋事罪”主要事实是:老俩河事件田敏杰打余国锋一根肋骨致轻微伤(实际是正当防卫轻微过当)、十八里河事件张宝红砸碎扒房钩机车窗价值2258元(实际是正当防卫),赵文权爬塔,以及造成四起事件中社会秩序混乱的人。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具体实施这些“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当是“实行犯”(从犯或主犯)。主犯是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没有实行从犯就没有组织领导的主犯。既然一审法院认为这些实施人都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是从犯,那么贾灵敏的主犯肯定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院把贾灵敏认定为所谓主犯,是无本之木。

一审判决认定贾灵敏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煽动群众阻挠拆迁、和政府闹、闹得越大越好,可以多要补偿,实际是把她认定为教唆犯。她教唆的对象不是刘地伟,而是田敏杰、张宝红、赵文权这些实施“寻衅滋事”的人,刘地伟在其中也是起共同教唆作用,他不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从犯。一审判决没有列任何人为被教唆的实行犯为从犯(或主犯),即一审法院认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因此应当依法对“教唆犯”贾灵敏、刘地伟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却是对她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即使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也违反了教唆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一审法院实际是把贾灵敏和刘地伟创造性地认定为“教唆寻衅滋事罪”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审判决把同样起教唆或组织领导作用两人认定为主、从犯所列主要事实依据,是贾灵敏“参与寻衅滋事作案四起”是主犯,刘地伟“参与寻衅滋事作案三起”为从犯,这是在偷换概念,违反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

七、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大面积严重违法。

1、侦查机关的违法

1)违法阻止律师会见。201458日刑事拘留贾灵敏、510日送达拘留通知书给亲属,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律师要求会见,十八里河公安分局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通知看守所不允许律师会见,去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寻找,该所伪造其姓名为吴红,查无贾灵敏此人,后知因贾灵敏绝食抗议,515日才让会见。527日开始又不让会见,85日才又让见。无视刑诉法、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的规定,阻止律师为她提供法律帮助。

2)刑讯逼供、疲劳审讯。2014584时在十八里河分局警察李冰、任辉对贾灵敏进行讯问,逼迫她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不实“供述”;权利义务告知书在事后8小时后才给贾灵敏看,但笔录上虚假记录为当时给她签的。

3)伪造讯问笔录。2014581630分所十八里河分局警察李冰、弓华民所作贾灵敏讯问笔录虚假,她未签名。

4)警察梅杰、李郭盛威胁被告人刘地伟说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即便是寻衅滋事也可能判死刑,李冰又以刘地伟亲属是公务员要让纪委调查他亲属,要挟刘地伟做出对贾灵敏不利的虚假供述。

5)公安侦查机关在做笔录中采用威胁、刑讯逼供等违法甚至犯罪的方式获取证人笔录,如对证人乔根全作笔录,自称郑州市公安局(周?)副局长的人恶狠狠地说,必须把贾灵敏是带领十八里河人员到市公安局和省委写上,如果不写上就拘留你。他为了自己不被拘留违心地在侦查人员写好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

6)证人钱彦华作笔录从下午5时连续数小时询问,不给吃饭,头昏昏沉沉,迷迷糊糊,就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按手印和签名。该笔录实际是一个警察所做,违反刑诉法和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无效。

7)控方201462411时证人谢艳玲的询问笔录中关于贾灵敏在欢迎白老妮时带头喊口号的内容,是侦查员借口打印机坏了到另外的房间打印时乘机虚构,该内容不应采信。

8)所有单独的辨认笔录均无辨认人本人的身份信息,也无辨认过程的录像佐证,不能认定其身份合法和真实存在,应要求其补正;另外还应有人证明辨认人何时在案发现场,拒绝补正的,不应采信。

8)控方证人朱老法、刘书贵的辨认笔录,仅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和签名,违反刑诉法一百一十六条、一百二十四条,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14-05规定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采信二人的辨认笔录违法。

9)阻止证人出庭。控方证人从心良(十八里河商户)等收到管城区法院出庭传票,但十八里河镇政府和派出所人员扣留其出庭传票、身份证、汽车票均被扣押,至今未返还。

2、检察机关的违法

管城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上述违法未予以纠正。

3、一审法院违法

   1)辩方申请42位证人出庭作证,但法院仅通知14位证人(含控方证人)出庭,阻碍辩护权。

2)不通知控方关键证人田鸿鹏、李云平、王永安、白老妮、赵文权等人出庭接受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阻碍辩护权。

3)律师抗议法庭不公,贾灵敏当庭解除了两名辩护律师,无人辩护,自己因绝食身体极度虚弱,被人抬进法庭,无力说话仍坚持庭审,不人道且严重影响公正审判。

4)剥夺旁听权。本案在郑州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四次开庭,但贾灵敏的亲戚贾建华(妹妹)、阎秋珍、王开(外甥)、阎国军等未被允许旁听;第一次巩义市河洛法庭开庭有一百多人未让旁听,第二次巩义市法院有五六十人没让旁听,第三次四五十人没让旁听,第四次七八十人未允许旁听,均借口法庭旁听席满了。旁听的是公民法定权利,既是法治教育,也是公众对法院审判活动合法性的见证和监督。公开开庭的案件应当保证公民的旁听权,却没有充分保证。

5)贾灵敏2007年从郑州轻工学院艺术设计专业本科毕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不认真核实,文书中将其列为高中学历,工作疏漏。

八、办理贾灵敏寻衅滋事案的所有公检法人员、包括故意作伪证的证人李琴、赵举等80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参加本案办理的所有公检法人员,明知我、刘地伟没有犯罪事实,却追究其寻衅滋事罪法律责任,涉嫌徇私枉法罪。办理本案的公检法机关有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管城区检察院和巩义市检察院以及指定管辖的郑州市检察院、管城回族区和巩义市法院。此类案件以上机关应当办理过上百起,对该罪事实和法律适用应当驾轻就熟,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假案,那应当是办案人员故意所为。

为逼迫证人做出不利于贾灵敏的证词,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的证人赵文权、乔根全、谢艳玲等人都先威慑性按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或拘传,提供了证词后即解除拘留,办案人员也涉嫌徇私枉法罪。

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80人以上:

(一)河南省巩义市法院6人以上:张华英(审判长),王少鹏和王延平(审判员)、曹瑾和赵会晓(书记员),王季(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书记员符合主体标准)

(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6人以上:任凯(本案审判长),陈志强(审判员)、常菲(代理审判员)、郑丹丹和王继(书记员),谢凯歌(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三)巩义市检察院检察员5人以上:吴家林、康永斌(检察员),李永青、户畅(助理检察员);王伟(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5人以上:赵晓瑜、袁艳永(公诉人);批准逮捕的侦查监督科负责人;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决定起诉的公诉科负责人;王耀世(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委员会成员。

(五)郑州市检察院2人以上:决定本案指定管辖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刘建国(检察长)在内的检委会成员。

(六)郑州市公安局办案警察54人:

1、郑州市公安局和十八里河分局6人以上:决定立案、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经办人、负责人,审批的局长刘丛德或副局长;案件主办人十八里河分局李冰、常世杰。

2、讯问我人员12人:郑州市公安局赵恒、程永辉、任辉、弓华民、卢海龙、温志辉、刘涛、聂长权、谢东柯、王威、梅杰、李郭盛。

3、其他办案警察25人:十八里河分局张则信、张先东、尚孟飞、李亚鹏;石佛镇派出所所长张利;郑州市公安局张武、陆启标、王威、黄帅、徐子乾、张华礼、任晓飞、秦河顺、王振宇、王尔玺、赵建超、冯牧原、焦威、马兵、路建峰、郭炎军、乔小克、刘涛、高小亮、赵团伟。 

4、参与本案作证追罪的警察、协理等12人:高新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张岳朝阳、一中队指导员刘玮、郏党辉;金水路分局特勤大队王晓平、巴宁、黄辉;金水区拘留所时伟杰;长兴路分局老鸦陈治安中队赵梦瑶、王丁、张卫东;柳林分局治安服务管理大队刘鹏飞。

(七)证人2人:李琴、赵举。因二人不在现场,作伪证,配合侦查

机关追诉我,也应当按照涉嫌徇私枉法罪追责。

 (八)如果郑州市中级法院也裁判我有罪,本案合议庭审判长竹庆平、审判员宁伟和薛春峰,包括院长于东辉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也涉嫌徇私枉法罪。

以上人员如姓名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贾灵敏无罪的除外。

 

九、结束语

一审判决对本案犯罪目的总的认定:贾灵敏、刘地伟“二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为了阻挠政府引导下的村民自主拆迁,而非政府直接实施的拆迁行为;其所谓的‘普法’实际是在制造矛盾,妨害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非所谓的‘维权’”,“无端插手村民自主的拆迁活动”,肆意挑衅行政机关度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公然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上认定完全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1、把各区政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具体实施的郑州城中村改造,歪曲杜撰成“政府引导下的村民自主拆迁”。

2、把街道办主任田鸿鹏带上百人捣乱老俩河村村民普法讲课听课,殴打多人和记者、抢夺相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以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歪曲地认定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的正常管理工作;他们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3、把李云平等18人等暴力扒倒十八里河多人房屋、殴打多人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歪曲地认定为合法的“村民自主拆迁”;把李云平等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4、把公安机关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职责、警察王德军等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歪曲地认定为行政机关对社会秩序正常管理;把警察参与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颠倒地归责于被害人贾灵敏等人。

5、把应当鼓励和支持的贾灵敏、刘地伟等人合法维权普法讲课民事活动,把围观帮助拆房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行为,学习依法维权和通过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的扒房等行为,维权信访活动,欢迎白老妮释放的一般民事活动,诬蔑成打着“普法”旗号、制造矛盾、无端插手和阻挠村民自主拆迁,妨碍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一审判决以上认定,释明了法官作出徇私枉法判决的根本认识。

本案侦查行为、起诉行为和一审判决,从表面的其目的性看,是为了保证市政府提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但实际却是用非法的司法手段、用徇私枉法的犯罪方式,维护区政府等行政机关在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保护“拆迁”相关联的故意毁坏财物、警察玩忽职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制推进违法拆除。

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城市的整体发展,但必须依法进行。用停水、停电

逼迫搬迁,用强制扒房、殴打他人和暴力方式“拆迁”,这和黑社会有什么区别?这违背城中村改造拆迁是为市民提供更好生活环境的目的,不是造福而是造祸,产生出很多恶性案件和层出不穷的上访,严重破坏了法治和社会和谐。

法院是维护公民合法利益、依法平衡和规范各方利益关系的最后的防线。虽然本案一审巩义市法院认定老俩河村、十八里河市场街的停水停电、暴力扒房行为合法,纵容或支持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但郑州市政府、郑州市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是能依法决定或判决与本案四起“犯罪事实”相关联的郑州市高新区政府、十八里河区政府、金水区和惠济区政府拆迁违法,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遏制了违法拆迁的蔓延,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郑州市的法治建设。

一审判决的对贾灵敏、刘地伟的此份徇私枉法的刑事判决,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国家法治将造成极大破坏,也严重影响郑州市在全国的形象,必须立即纠正。本案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等国家机关推行错案终身追究的情况下被强制推进,不管如何违法处理,最终都会被纠正,违法者也逃脱不了法律制裁。除此之外,违法者自己也往往会陷入危险之中。如被暴力扒房的人觉得法律失效,法院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很可能用原始正义方法来解决问题。郑州市十八里河的刘大孬因拆迁纠纷,开车误撞死四人;去年10月因劳动纠纷案被判决败诉,当事人刺杀十堰市四个法官;今年1月底,两当事人枪杀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女法官马彩云致死。虽然不能肯定地说是法官的枉法裁判导致了杀身之祸,但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一定是重要的原因。社会法治了,此类惨剧不会发生,如法治被破坏,必然会不断发生。至少为了自身安全,法官不能故意办冤假错案,有权决不能任性。


法律必须被执行,有错必纠,应当越快越好。本案属于明显假案,二审法院应当对贾灵敏改判无罪,一时难以作出此项判决的,为降低羁押审理对贾灵敏的伤害程度,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