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中国选举观察(2016)之十五:甘肃永靖选举案:请检察院对公安局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




(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620日,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

在投票日选举大会召开前几个小时,独立竞选人刘明学和瞿明学及其助选义工张陆军和王明柱被警方从各自的家中带走,在中国并不罕见。

624日,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磊和崔金平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请对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的律师意见》。

刘明学和瞿明学的竞选顾问姚立法表示,他将跟踪观察“甘肃永请选举案”。

以下转发的是张磊律师和崔金平律师的《请对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进行立案和侦查监督的律师意见》书。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正在办理的瞿明学被涉嫌破坏选举案件瞿明学委托的辩护人,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金平。我们认为永靖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选举为由对瞿明学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是完全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具体如下:

根据公开信息,瞿明学等人在本月进行的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推举和支持独立参选人刘明学参加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刘明学先是被选举委员会列为初步候选人,后却没有被列为正式候选人,刘明学、瞿明学等人依法参选,推选代表候选人,给选民普及选举知识,向选举委员会询问候选人是如何确定的,并要求选举委员会解释、解答选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是没有任何违法之处的、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之规定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正当合法行为。瞿明学的行为,根本没有《刑法》第256条所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的任何一项,更遑论“情节严重”?2016621日永靖电视台新闻报道称盐锅峡镇人大代表选举顺利举行成功完成,则何来“破坏后果”?

永靖县公安局将依法行使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多人(包括瞿明学),在选举进行的当天,以“涉嫌破坏选举”为名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行为本身才是真正的涉嫌滥用职权破坏选举,破坏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破坏《选举法》的正确实施。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瞿明学起诉永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当、非法限制公民出行自由的两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正在进行之中,永靖县公安局作为被瞿明学起诉、复议的一方,在瞿明学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瞿明学,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永靖县公安局是在对瞿明学实施打击报复迫害。

今年是全国各地县、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年,发生在甘肃省永靖县的瞿明学因推举独立参选人参加选举而遭到警方刑事打击的事件,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因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能否正常行使,也是考察我国政治民主的极端重要的指标。如果一个公民因依法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就遭到警方刑事手段打击迫害,这将给整个全国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蒙上阴影,给国家民主法制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第5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553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故此,我们现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555条、第565条向永靖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永靖县公安局是否存在以下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第一,请监督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的立案是否存在“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
第二,请监督永靖县公安局对瞿明学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形。

特此意见。

瞿明学的辩护律师:张磊 崔金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律师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