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星期二

石破天惊!义乌法院裁定党支部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711日下午3点,女权捍卫者叶雪青诉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在义乌佛堂镇法庭公开审理。叶雪青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该合同有歧视妇女的条款,尽管如此,其中有关安置房屋的条款依然遥遥无期。

早在2008927日,叶雪青与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二委(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和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外嫁女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协议书》,其中有歧视出嫁女(户籍还在村内)的条款,除了第三条约定乙方享受水平房套间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一套外,出嫁女虽然户籍还在村内,却不再享受村内的一切待遇。签订协议至今已有8年,但村二委始终未能履行享受水平房的合同条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叶雪青将村二委告上法庭。义乌法院立案庭称党支部不能告,但拒绝给予书面答复。叶雪青无奈只得将党支部去掉才立案。

立案后,叶雪青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追加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理由是,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特申请追加其为被告。

义乌法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10141号民事裁定,称“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并非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这一裁定可谓石破天惊。义乌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宣告了党支部没有民事能力!等于说,党支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实践中,村党支部常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侵害村民利益或者违反合同时,法院却以党支部并非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为由,使其逃脱法律责任。

在签协议前,村二委(党支部和村委会)向叶雪青送达了《通知》,称“经村二委决定,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对外嫁女需要参加本村新农村建设的,必须在20081028日前……签订协议……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作自动放弃论”。为此,有些结婚的村妇明知该协议有歧视妇女的条款,也不得不签。如果不签,连应当享受的房屋安置权也被剥夺了。

可见,中共义乌市佛堂镇小吴溪村支部委员会粗暴地干涉村民自治却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从义乌法定裁定来看,党支部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法院的裁定作保障的。

叶雪青手机:1386791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