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8月17日,本网获悉:江苏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作为13位暴力截访受害者,状告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违法行政行一案,已经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超过了4个月,该院在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证一年多后,依旧采取不立不裁的司法不作为态度。今天上午,该院立案庭多次接待嵇书龙见其又来催案,就指使法警暴力将嵇女士拖出立案大厅。
嵇书龙诉告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分局违法行政一案,牵涉的是5年前的一起截访中特大暴力伤人大案!环保卫士嵇书龙是在经历了三年牢狱之灾后,冒死继续追问此案。2011年6月25日晚发生在北京房山区的造成多人重伤(其中一人伤后不久死亡)的特大暴力伤人截访案件,虽然在安元鼎黑保安事件曝光后被公诉,但整个公诉活动几乎都是在秘密进行,不仅江苏阜宁的13位受害者无一人获得赔偿,而且获刑事追究的都是小啰喽,指使黑社会小啰喽的政府官员全部安全着落,甚至升迁。
在众多受害者中的嵇书龙女士,因为坚持追案,被助纣为虐的阜宁县公安构陷入狱三年。九死一生出活着出监狱后,嵇书龙女士继续冒死追案,但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分局一直以耍无赖的方式应对。直到2016年4月,嵇女士才发现房山区公安分局在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敦促下,作出了该起已蒙蔽民众达5年之久的惊天大案的“答复意见”。但,该“答复意见”不仅避重就轻,还在程序以及形式上多处违法。对执法犯法的房山区公安分局,嵇书龙女士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让其认识到作为司法机关不能突破“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的重要性。
2016年4月14日上午,嵇书龙女士在男友郝志全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作出违法的答复意见提起行政诉讼。当时,法院行政诉讼窗口的女工作人员接到起诉书及材料后,与另两名工作人员商量,称该案属于刑事案件法院不再受理,当嵇书龙女士向这些法官解释,现在吿的房山公安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行为,不是刑事案件本身后,这位女工作人员才说请示院领导,一周内给是否受理的答复。
然而,无数个一周过去了,嵇书龙女士三番五次到房山区法院,这个立案厅女工作人员总是推三阻四,一会儿领导不在,一会儿领导有事,为司法不作为打哈哈。到今天,该女工作人员干喊来法警,将嵇女士暴力拖出立案厅,把人民法院当作她自己的后花园,把法警当作她家豢养的家丁一样使唤。
在中国,一直有一个关于体制上的热点话题,就是党大还是法大?在现实中,还有一个民众热议的现象,就是公、检、法中谁是老大?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今天司法拒不作为,佐证了潜规则中公安老大,法院小弟的现实。而在党的绝对领导下,明规则必然让渡与潜规则。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嵇书龙,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320923196511022443。
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翰林居3号楼601室。联系电话:15668647983。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6日,原告将控告房山分局材料从网上投诉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原告查收到被告房山公安分局答复意见书。原告认为该答复意见违法如下:
一、被告在作出答复意见中没有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在答复意见上注明文号;
二、被告在作出的答复意见中没有上传盖有公章的PDF文档或盖有公章的图片格式的答复意见;
三、被告在作出的答复意见的内容上与事实不符,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当时案发现场的事实是:2011年6月25日,原告:嵇书龙、陈巧兰、杨延如、嵇刚、董仁花、嵇绍华、嵇绍勇、嵇绍玉、杨红梅、刘红梅、周得芹、祁军霞、张翠萍13人在房山区长阳镇高岭村黄某家大院内租房住下,29日下午16时,6名人民警察走进原告租住房间内核查身份证,半小时后又来数十名人民警察,两批人民警察在院内商量几分钟后走出大院,留下其中两名人民警察将大院铁门栅上,晚上20点多,人民警察开门时冲进来三十多个不名身份的人,对原告人血腥殴打伤害,这场人民警察人为灾难造成9人重伤重残杨延如、嵇刚被打断6根助骨。董仁花被打后已精神失常,嵇绍华被打后已死亡。[病历在长阳所] 。
2011年7月15日,长阳派出所副所长张新刚给予原告6人受案回执单,2012年6月8日房山分局治安支队张队长与王队长受理案件;2012年8月15日,王队长接谈时说,我们办案遇到阻力,现已上报市局,市局上报治安总队,要原告耐心等待……。
数年来,原告已30多次去房山分局,20多次电话向房山分局督察投诉,70多次去市公安局填表登记;10多次向市公安局督察投诉;50多次去市人民政府投诉;40多次网上投诉到市民警违法违纪举报、局长信箱,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察,20多次向110投诉, 28次去公安部填表控告。要求房山分局依法给予报案人案件侦查答复书,因无人过问,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将控告房山公安分局的材料从网上发到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6年4月11日查收到国家信访局转被告房山分局,由被告房山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严重违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嵇书龙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