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曾报道的残疾人到安徽省残联上访要权利被以寻衅滋事罪刑拘案件已经于2016年9月13日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号法庭上午9时开庭审理,晚上9时开庭结束,未当庭宣判,等待合议庭合议后宣判。
据悉,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于6月29日以包检公诉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向包河区法院提起起诉,残疾人中盲人李小军、许自卯、高俊凯、葛六九、孔庆芝、张宏成、王佳及肢体残疾人费勤旭、精神残疾人张理(10名残疾人),以及刘小龙、龙和、刘迎春、王群四人因债务纠纷雇佣残疾人帮助讨债也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按起诉书所称,盲人李小军、费勤旭多次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自卯、高俊凯、李迎春、王群、王佳、张宏成、高庆芝、葛六九、刘小龙、龙和、李如英、张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残疾人反映,此次开庭被告14人有12人聘请了12名律师,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给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质证阶段几乎全体被告就警方的笔录提出质疑,称是逼供诱供,或因视力缘故无法看清笔录就在警方要求下签字,故律师要求警方提供视频予以证明笔录的真实性,并就公诉方提供的视频截图要求播放原视频举证质证,看了视频后,律师们称并未看出有严重扰乱场所秩序的情况,反倒可以看出盲人的行为有序。
此次,证据中有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和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各两名工作人员做了笔录,笔录中称李小军等人多次就残疾人福利问题到残联闹事,在安徽省残联一工作人员笔录中,警方公然询问你们认为谁是领头的,残联工作人员回答李小军是领头的,此被律师认为是违反了做笔录的规定。
据残疾人反映,2014年11月30日,残疾人是受此前27、28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主席出席并讲话的精神鼓舞而再次去安徽省残联找张纯和理事长反映盲人就阳光托养应纳入盲人的诉求。且那天有淮南、阜阳等地残疾人到安徽省残联上访,而残联领导见残疾人来了则避而不见,办公室门关着,没有人来接待,盲人敲办公室门并呼唤张纯和理事长的名字不就是要见残联领导反映诉求吗?至于李小军和另一位残疾人将桌椅堵住电梯门也是时间不长。
在起诉书陈述的第五个事实,残疾人反映,被告人许自卯被运管处处罚一事,因为在运管处有与运管处有关系的肢残人辱骂盲人,运管处放纵此事,故盲人到场要运管处公平对待残疾人,无起哄闹事的故意,更无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和运管处无法工作,这只是警方的主观判断,无客观证据予以支持。
就此盲人孔庆芝在庭审时哭诉他当时不是什么寻衅滋事,是到运管处寻找一位伤害他的肢体残疾人。
据盲人反映,运管处与残联及一些肢体残疾人似乎有些瓜葛,遇到残疾人非法营运难以处理时就有肢体残疾人出面协调处理。
而此前的2013年,合肥市一些肢体残疾人曾在合肥市火车站集会要求给残疾人一口饭吃,允许残疾人从事出租营运,就此事传有一位女性肢体残疾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似乎被判缓刑。
此前的一些残疾人受人所托帮人讨债或按合肥俗语称是站台撑势的行为,残疾人并未有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且以上行为按法条皆需要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的程度。
在起诉书中罗列的四次行为中皆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程度,且一次李小军是在被对方殴打,手机被抢夺后才堵对方大门,且为此被包河警方拘留九天。
残疾人在帮人讨债的行为中即便有违法之处也是违反治安条例,够不上违反刑法。
残疾人反映,这是警方服从残联要求为打压残疾人而拼凑所谓的犯罪事实,且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强调了公共场所在法律条文中列举了火车站、广场等,并没有规定办公场所就是公共场所。
据悉,庭审最后阶段,包河区检察院郜姓公诉人称如果认罪,依据法律可以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因此,最后陈述时有残疾人称,你们认为有罪就是有罪,你们认为无罪就是无罪,仅有一残疾人认罪。
而在合肥一些残疾人中所流传的李小军将省残联理事长的电脑给砸了的事实在起诉书中没有出现,对此盲人称这是有人在造谣,为残联打压盲人辩解。
据悉,本案14名被告中有9人已经取保候审,尚有5人被羁押于看守所。
此前本网报道:
合肥市盲人到省残联要求见残联领导被刑拘,盲人家人指残联指使警方镇压残疾人(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