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湖南维权人士卿昭因维护村民土地权遭官员死亡威胁


(维权网信息中心)2016923日,本网信息员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湖南省永州市维权人士卿昭因维护当地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揭露当地有官方背景人员利用从村民处二次承包经营土地来套取政府资金,当卿昭作为村组长代表村民诉诸法院,一审后而提起上诉时,结果日前遭到套取资金者在政府工作的亲兄的电话威胁,公然说要搞死卿昭。

为防万一,卿昭特向朋友们发出了“遗言”,以示誓死与违法侵权的邪恶势力斗争而捍卫村民权利。

遗 书
本人卿昭,男,52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中学教师,珠山镇龙家村九组组长。身份证号码:43290119640501641X2003年因检举校长被谋杀致重伤残废,此案至今还在侦查中。201654号,又因九组村民诉蒋小军非法承包九组36户村民的承包田,再次被蒋小军率家人殴打,此案还在审理中。在20166月份珠山派出所和珠山镇司法所进行调解时(在珠山派出所会议室),蒋小军嚣张至极,当着调解干部的面三次扬言要打死我。昨天(2016919日),蒋小军的弟弟蒋满军,零陵区计生委干部,在看到龙家九组的上诉状后,于20169191315分用蒋小军的电话(15274641888)打我的电话进行威胁,历时319秒。蒋满军在该案中串通珠山法庭庭长张卫林,歪曲和捏造事实,判《珠山镇龙家村牙里江荒田承包合同》有效。九组村民不服,提起上诉。这一合法事实,我被威胁,感到很恐惧,担心2003年的悲剧重演而小命不保,特立下遗书公告:如果哪天我意外死亡,蒋满军、蒋小军是头号嫌疑人。

附:蒋满军、蒋小军的社会关系:
1、亲叔叔卿明华为永州计生委副主任(正处);
2、亲婶婶(卿明华妻子,姓名不详)为永州市政协副主席(副厅)。

立遗言者:卿昭
2016920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龙家村九组
代表人卿昭:该组组长,身份证:43290119640506641X
电话号码:13874370085

被上诉人:蒋小军,男,197541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现住零陵区珠山镇上田村六组212号,身份证:432901197504016452.电话:15274641888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829日(2016)湘1102民初字121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08102日签订的《珠山镇龙家村牙里江荒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一转包或租赁合同。龙家组36户村民是牙里江田的合法承包人(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为证),以下的事实证明该《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

一、 该合同“一”项确实了承包内容为龙家村九组牙里江所有的田。没签字的5户(卿铁生、卿茂春、卿朝平、卿茂民、卿小林)及被被告方或其指使的人冒签的5户(卿洪辉、卿洪云、卿小春、唐华英、卿平波)共10户承包人的合法权利被强制性剥夺了,严重且明显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且冒签名又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而26户签了字村民是在珠山镇政府的干部“荒田不发农业补贴,并罚款200元一亩”的威吓及蒋小军承诺修路至牙里江的欺骗下签的字(九组36户承包人皆可证明)。上述事实证明该《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该《合同》无效。

二、《珠山镇龙家村牙里江荒田承包合同》上未明确约定租赁面积,为被上诉人虚报面积套取国家资金铺垫。

1、《合同》签订前7年,被告每年抛荒不下20亩且没种二季,实种面积不足50亩的情况下,以“种田大户”的名义虚报数倍的田亩数,向国家套取了大量资金(区农业局财政局有案可查)。
2、被上诉人《合同》上承包的龙家村九组的田面积为68.1亩(国土局的统计数附后),却以190亩呈报家庭农场套取国家资金。(区经委、财政局有案可查)
3、牙里江水库的主要用水方为上诉方,被上诉人以龙家村、高夫甸村的名义变着花样多次向政府申请维修资金数十万,且大部分中饱私囊。(区财政局、水利局有案可查)
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三)款之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

三、《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为达到套取国家资金的目的,以“整改”之名破坏农田。

1、不唐华英、卿钟民、卿茂军、卿茂云等当事人的田被挖成塘,无法耕种。
2、卿明华、卿明玉、卿洪云等多人的田被垒成土堆,无法耕种。
3、堵塞牙里江水库两边高塘孔,致使两边高处的约20亩田原可排进水,如今却排进水而无法耕种。(36户村民皆可证明)
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四)之规定,所以该《合同》无效。

四、该《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
1、没召开村民会议;
2、没有租金;
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及“有偿转让”的基本原则。

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明显不实,判决错误。
1、龙家九组牙里江田的总面积为68.1亩,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壹佰玖拾亩”。
2、龙家九组36户村民从组集体承包下来的全部是水田,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为组集体公有的荒地。判决书中6次称“荒地”。
3、《合同》上的签名数为32人,冒签的5人不除去,重名(唐华英)也不除去,反而再加1人,错误认定为“33户村民的签字”。
4、(1)《合同》签订3年后,上诉方村民因蒋小军言而无信,找组长卿洪燕要看《合同》,卿洪燕向村支书卿些云要,卿些云才从蒋小军处拿了一份复印件给卿洪燕,且“原件由村支书保管”。
2)看到《合同》复印件,发现蒋小军哄骗村民签字时口头许诺“修路”没上《合同》,书面上“不得抛荒耕地”的义务又没有履行。从此至今,村民与蒋小军、珠山镇政府交涉、反映、纠结不断直至诉诸法院。
如此情形,一审却错误认定原告方“接受了被告的义务”。

六、36户村民一起拍的被上诉人抛荒耕地的照片,又共同送到镇政府和法院的,被认定不是“直接证据”。

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7份证据,庭审时没质证一份,判决中却全盘否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零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龙家村九组
代表:卿昭
201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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