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9月28日下午3点30分,刘春华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庭。刘春华委托施慧代理,并提交了刘春华单位推荐书。审判长齐鸣审查代理人资格后,认为施慧既不是刘春华的亲属,也不是刘春华的同事,不符合规定,称施慧不具有公民代理资格。施慧指出,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3项明明规定当事人单位推荐即可代理,却没有规定只能推荐与当事人同一单位的人。齐鸣法官越权进行司法解释,随意缩小了公民代理范围。
审判长齐鸣说,法官每天都接触法律,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案经验,不需要你们提醒法律条款。施慧反驳说,有经验并不能表明你今天适用法律正确,有时候经验往往是错误的。齐鸣法官恼羞成怒,令施慧离席,并得意洋洋地称“之前还有一位公民代理人也是我把他赶下去的”。
齐鸣法官很健忘,那位公民代理人曾经在法庭上请求向对方(行政机关)发问,但齐鸣法官不予准许,并说现在已经调查清楚了,不需要发问了。那位公民代理人说,向对方发问是代理人的权利,请齐鸣法官不要剥夺代理人的权利。齐鸣法官面红耳赤地说,代理人应当听从法官的调度。那位代理人说,我没有不听从法官调度,只是力争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法官不准我向对方发问也没有关系,但必须把法官不准代理人发问的理由如实记载在案。齐鸣无可奈何地说,那么你就问吧。为此,齐鸣法官记恨在心,从此不再准许那位敢于与其较真的人代理了。
齐鸣法官剥夺施慧的代理权,也没有告知刘春华可以另外聘请代理人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刘春华认为,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实体公正,于是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齐鸣法官气急败坏,直接宣布休庭,令刘春华核对上诉人的电话和地址,听候下次开庭通知。齐鸣法官竟然气得忘了应当告诉刘春华,对其申请回避是否准予将提交院长决定。这一常识性的法律程序,对于自称为有经验的齐鸣法官竟然也会忘得干干净净。正如施慧所言,有经验也会出错的。
刘春华从常州开车赶到南京开庭,仅因为齐鸣法官的刁难而庭审无法进行,浪费了财力、时间和精力。一起因违法圈地而强制农民参加社保的案件一波三折,搞得越来越复杂:
2015年7月29日,刘春华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滨开区组织人社局作出的《2015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
新北区政府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常新行复【2015】第20号不予受理决定。其理由竟然是“该《通知书》并非具体现在(应为行政,原文如此)行为”。刘春华不服,向常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中院认定“本案中,滨开区组织人社局所作《2015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仅是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期间等事项的告知和风险提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刘春华认为,其错误在于:
刘春华不是被征地农民。但滨开区组织人社局所作《2015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书》,将刘春华列入被征地农民,就是具体行政行为。新北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强加于刘春华。即将缴费义务强加于刘春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该《通知书》令刘春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就属于违法要求公民履行其他义务,故新北区政府应当受理刘春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刘春华希望省高院能纠正常州中院的错误,依法改判,但万万想不到省高院的齐鸣法官如此刁难。刘春华申请齐鸣法官等回避,乃是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希望省高院准予回避申请,以保证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