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10月20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周荣清诉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赔偿一案,因不服(2016)苏02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书》,故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10月14日下午3点30分,该法院为周荣清举行(2016)苏行赔终16号“听证”。
上海维权人士郑培培、徐佩玲、石萍、周咏华、杨新民、杨伟明、王斌、刘海林、陆雅美、颜秀兰、陈建芳等陪同70多岁的周荣清夫妇当天从上海赶到在南京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门卫被查身份证并收缴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之后才得以进入法庭参加旁听。
听证一开始,令周荣清夫妇及12位旁听人员没想到的是法官就企图不良地举了个例子说:如果一名警察酒驾后被单位降级了,你说法院该管不该管?
周荣清夫妇及12位旁听人员都认为这个举例很不恰当。但是法官不许旁听人员发言。
据了解:周荣清,上海市人,出生于1943年4月3日。30年前在江苏省无锡担任财政所主管会计。1985年3月2日晚上,周荣清在结帐时发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乡党委副书记龚汝清(2001年2月提拔为惠山区副区长、2007年11月调任惠山区人大副主任、2012年3月退居二线为惠山区调研员)多领工资250元人民币(当时龚汝清每月工资32元人民币,多领250元相当于如今的250万元人民币)等一系列不正之风以后。次日周荣清便开始向钱桥乡乡长、乡党委书记反映情况,同时,也向无锡县、无锡市、江苏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龚汝清多领250元的情况。有关部门不但不处理龚汝清的腐败问题,反而对周荣清打击报复。江苏省无锡县纪委1985年9月17日签发(1985)28号文件:“解除周荣清会计职务,列为待配干部”。
周荣清表示30年来始终不明白:自己不是中共党员,只是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老百姓,为什么要江苏省无锡县纪委签发(1985)28号文件?在会计岗位上没有任何过错,仅仅因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举报贪官“原乡党委副书记龚汝清多领工资250元的贪腐款,遭打击报复被迫“待配干部”,没有任何过错方与有过错的“警察酒驾”能相比吗?
法官不确当的比喻使周荣清彻夜难眠,当天给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写了一封信。信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请问:信访问题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过错在哪里?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不找法院继续上访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该不该管因我没有过错而权利受到侵害一案?这是“听证”的焦点,如果法院该管就必须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1、尽管国家《行政诉讼法》是在1989颁布,正因为有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国家才出此法律条款来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不受侵害。比如在文革中以刘少奇为代表的受害人,在刘少奇去世后,其家属依然为刘少奇申诉、最终还是平反昭雪并得到国家赔偿。如今为什么我的冤案不可以得到赔偿呢?难道因为我是无权无势的小人物而这样对待我吗?难道法律不能公平公正吗?
2、我在会计岗位上没有任何过错,因对工作认真负责而举报贪官侵吞集体资产,理应受到嘉奖、表扬,结果却遭到迫害,遭到打击报复被调离会计岗位。三十多年来,我没有停止过举报和控诉。直至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执政,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上已经强调了“依法治国”,在全国司法改革后,2015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我才真正有机会把信访问题通过司法诉讼解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希望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我周荣清)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法院以(2015)惠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和(2015)锡行终字第142号《行政裁定书》作为本案不能开庭审理的理由之一,我非常恼火。从起诉、上诉,完全也是因为法院不能公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同一个法院继续以程序问题不能直接进入事实审理,我被剥夺了诉理权。所以,我又不得不直接提起国家赔偿,我的权利遭到行政机关侵害应当获得赔偿。
4、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我才知道原乡党委制作、炮制(1985)28号文件,使我的权利遭受了侵害,其中包括个人名誉、工资收入、公务员待遇等,并株连妻子和子女的损害。
5、我已经是70多岁的老人,30多年前因举报贪官侵吞集体财产遭打击报复,株连妻子和子女;30多年后上诉人以诉讼程序,希望了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一段冤情。如果法院继续包庇官员的贪桩枉法,继续不公开审理的暗箱操作,势必上诉人再从白发到死亡,法官可以熟视无睹吗?恳请院长,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审理,让上诉人有个诉理的地方!
周荣清电话:1381826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