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1月28日上午九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洛阳槐树湾村37户农民诉洛龙区政府擅自发布通告案,旁听者爆满,许多人站在审判庭门口旁听。人虽多,但秩序良好。
2015月11月9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针对槐树湾村108家农户发布了《关于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涉及希望大道打通工程拆迁改造的通告》(洛龙政通【2015】7号),自称发布通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没有告知该法律的具体条款。通告的主要内容还有:搬迁范围、搬迁时间、实施主体、补偿安置依据等。
村民们认为,这是非法圈地,予以抵制。有的村民被打,还有的被拘留。但至今还有19户拒绝搬迁,有的农户因签了协议而后悔不已,纷纷要求解除协议。108户农民中,有39户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洛龙区政府发布的拆迁改造通告。
庭审中,原告方指出,未经法律授权,洛龙区人民政府无权发布拆迁改造的通告。况且,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起已经废止。我国所有的拆迁法规也随之废除,故洛龙区人民政府在拆迁法规废除四年半之后,仍然顶风而上,无所顾忌地发布拆迁改造通告,肆意践踏法律。
洛龙区政府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区政府有发布征地公告的权力,且没有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方予以反驳,该通告的名称是拆迁通告,而不是征地通告。退一步说,区政府即使有发布征地通告的权力,但不等于有发布拆迁通告的权力;从内容看,本案不存在征地的内容。该通告规定了“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打乱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生产安排。
原告代理人指出,《通告》规定“该项目由关林街道办事处实施和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既然政府组织实施,当然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37户原告代理人问洛龙区政府为什么不提供原件?你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从哪里来的?洛龙区政府代理人支支吾吾地说,是复印的。引起旁听者者的讥笑。
可笑的是,《通告》还规定“关林街道办事处指导槐树湾村委依法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搬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但关林街道办事处依据哪家法律来指导?又依据哪家法律组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可谓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不免贻笑大方。
洛龙区政府发布的《通告》内容自相矛盾,既列举了有关“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又规定却是签订“搬迁”协议;但通告的名称却是“拆迁改造”。那么,到底是“征收”,还是“拆迁”,亦或是“搬迁”呢?莫衷一是。其逻辑之混乱,可见一斑。
最后,洛龙区政府出示了一份省政府的批复,企图证明其发布的通告合法。但该批复是2016年作出的,而洛龙区政府的通告是2015年作出的。先前作出的通告怎么可用后来的批复作为依据呢?这如同“先穿袜子后穿鞋子”一样荒唐!
庭审结束后,洛龙区政府代理人在众人的哄笑下,尴尬地离开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