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6年11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娅丽送达了(2015)洛行初字第18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2014年3月16日拆除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院5号楼3-301房屋行为违法。张娅丽经历了一年多艰难的诉讼,一审告捷。
张娅丽父亲张建华拥有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427号院5号楼3-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99)字第X007492号。张建华于2007年去世,由其女儿张娅丽继承。
2012年9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把张建华的房屋列入征收范围内,并规定由西工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张娅丽不服,曾经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一审败诉,但终审获胜。奇怪的是,张娅丽的房屋于2014年3月16日在拆房过程中倒塌了,负责组织房屋征收的西工区政府难辞其咎。但西工区政府竭力抵赖,装作与己无关。
张娅丽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西工区人民政府在没有合法手续,也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张娅丽的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确认西工区人民政府拆除张娅丽的房屋违法。
西工区政府辩称:张娅丽的房屋倒塌,是因为张娅丽的房屋在3单元,2014年3月16日,洛阳中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其他单元时,张娅丽所在3单元房屋的承重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波及而自行整体倒塌。
西工区政府的辩解,不能自圆其说。上述辩解,等于承认3单元的倒塌系因拆其他单元房屋波及,也就是说,并非“自行整体倒塌”;但西工区政府却坚称张娅丽的房屋系“自行整体倒塌”。如此荒唐的辩解,难以欺骗有正常思维的普通人,岂能轻易欺骗法官?
洛阳中院判决书指出“被告答辩称原告家的房屋是洛阳中创拆迁工程公司在依法对西工区中州路427号院5号楼1、2、4、5单元进行先期拆除工作工程中承重墙受到一定程度的波及而自行整体倒塌,并非因为非法强拆而导致的房屋被毁,但被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对被告的这一说法本院不予认可。”
洛阳中院判词还强有力地指出,根据2012年9月西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原东风轴承厂商务局家属院地块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可以确定张娅丽家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由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因此即使张娅丽家房屋的倒塌是拆迁公司所为,最后的承担者仍应是被告西工区政府。这一判词入情入理,掷地有声,无可辩驳。
庭审中,西工区政府还反复强调张娅丽的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一口咬定张娅丽2014年4月14日因涉案房屋而上访,故诉讼期限应当从此日起计算,显然超过了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对此,洛阳中院有精彩的评判: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原告家房屋倒塌的时间是2014年3月16日,当时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故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期限。
据此,洛阳中院判西工区政府败诉。这起经历了一年多的诉讼,终于有了公正的判决。这一迟到的公正,依然给众多征收受害人带来了信心,坚持用法律武器维权,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