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

安徽省枞阳县女访民钱祥梅一审判刑已上诉,两女为母申冤赴京上访被拘留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据悉安徽省枞阳县女访民钱祥梅于2017424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被宣判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九个月,钱祥梅当庭表示上诉,其后做为辩护人的钱祥梅女儿朱小萍已经撰写好上诉状提交给法院送铜陵市看守所给钱祥梅签字,而钱祥梅的两个女儿朱志平、陆雨婷获悉母亲被判刑难以接受,赴京上访为母申冤,53日在北京天安门安检处被警方查获后送久敬庄,然后省驻京办通知枞阳县官埠桥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接回”后被警方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据朱小萍反映,她为母亲撰写好刑事上诉状后,因她上次在看守所见母亲拍摄照片后上网后被法院禁止进看守所,故只得将刑事上诉状交给法院,由法院转给钱祥梅签字。

而钱祥梅的另两个女儿朱志平、陆雨婷因无法接受法院判决而赴京上访为母申冤,54日下午2时许在北京市天安门附近的安检处被警方发现是上访人员送久敬庄,此后,被接到通知的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带回,然后由枞阳县公安局官埠桥镇派出所警察做笔录后,以枞公(官埠桥)行罚决字【2017367号和枞公(官埠桥)行罚决字【2017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拘留七日,送铜陵市拘留所执行,514日,钱祥梅的两女已经被执行完拘留处罚后释放回到家中。

钱祥梅为夫申冤,要求追究全部杀人抢劫凶手何罪之有?竟然两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钱祥梅女儿不服母亲被判刑而赴京上访,竟然也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拘留七日!由此观之,只要是申冤的公民在天安门附近、中南海附近的公安安检处被发现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就要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多次拘留后,就有可能升级为寻衅滋事罪,如此执法司法,难以符合普通公民心中对法律的信念,违背公民对法律、执法和司法的预期,令人无所适从,其后果就是社会失去规范。

本网相关报道:
安徽省枞阳县访民钱祥梅为被杀害丈夫申冤再次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19个月 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7/05/19.html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钱祥梅,女,汉族,1 9 6 21 o2日出生于安
徽省枞阳县,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官埠桥镇龙桥村
了龙组1 2号。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一审寻衅滋事罪罪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07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16)0722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钱祥梅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缺乏事实依据。
   
1、原判叙称:“经本院通知,送达人员方卫东、张启明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出庭作证。根据方卫东、张启明的证言和钱祥梅的辩解,结合在卷的相关送达回证,能够认定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已由方卫东、张启明送达给钱祥梅”,而关于《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张启明在201711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那次回证上面的字我是真记不得是谁签的名,后来让钱祥梅捺手印”(P3);在2017222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我就在送达回证上代签了钱祥梅的名字,钱祥梅也就在她的名字上按了手印” (P3)。方卫东在2017119南亚日的询问笔录中说“钱祥梅每次都不会在我们政府的文件上签字,包括她在政府领钱也不会签字,第一次手印我可以肯定是钱祥梅捺的”(P4);在2017222日的询问笔录中说“……张启明就在送达回证上代签了钱祥梅的名字,钱祥梅就按了手印……”;在2017227日的询问笔录中说“镇一级的信访终结告知,我们就向钱祥梅通知……但这次钱祥梅没有签字的” (P2)。上述二证人是政府信访工作人员,上述二证人的笔录中都提到,当时有村干朱正英在场,并且印泥还是朱正英专门跑到村时拿来的,但朱正英的证言并没有说“钱祥梅按了手印”。而原审法院并没有进一步委托鉴定,以确定这份送达回证上钱祥梅是否“按了手印”,因此、原判认为:“经本院通知,送达人员方卫东、张启明在本案第二次开庭时出庭作证。根据方卫东、张启明的证言和钱祥梅的辩解,结合在卷的相关送达回证,能够认定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已由方卫东、张启明送达给钱祥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方卫东、张启明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地表示:钱祥梅就官埠桥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枞阳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安庆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关于钱祥梅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完全是政府为了不被上级机关扣分背着钱祥梅一手完成,还表示 “我们在送达时不会跟钱祥梅讲‘三级终结’这个事”,钱祥梅自始至终并不知情。

3、安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庆联办函[2013]68号明确认定:钱祥梅信访事项为涉法涉诉类信访问题。《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见》(国信发[2013]8)要求: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中央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办理。

上述事实表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钱祥梅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缺乏事实依据。

二、被告人钱祥梅非正常上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如前所述,钱祥梅信访事项并没有依法终结,而原判认定上诉人钱祥梅非正常上访的前提是钱祥梅信访事项并已依法终结,这一认定缺乏前提事实。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即“三级终结”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没有剥夺信访人的上访权,退一步说即使涉案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钱祥梅仍有上访的权利。
  
3、案件事实表明,官埠桥镇、枞阳县、安庆市三级人民政府为了不被上级机关扣分背着钱祥梅一手完成了信访“三级终结”,毫不知情的钱祥梅每次上访都未获受理,被无情拒绝,也没有人告诉她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那么请问:钱祥梅应该怎么办?是默默无闻地含冤承受,还是继续上访?答案不言自明。而正是由于有了这个“三级终结”,省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钱祥梅没有文化,只到她认为有可能引起关注的地方去投诉,那么请问钱祥梅应该怎样做才不叫“非正常上访”?难道默默无闻地含冤终身才是正常的?而所谓的“非正常上访”也并不是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节。

三、原审认为钱祥梅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系主观臆断。

1、原判认为,寻衅滋事的成立并不以“无事生非”为必要条件,在事出有因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因”的正当性判断寻衅滋事是否成立。事出有因,一方面如果这个“因”不合理,违反社会正常交往规则,或者另一方面,这个“因”不符合正常的伦理和思维逻辑,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那么请问:钱祥梅因丈夫15年前被杀,至今未获分文赔偿,以寻求经济赔偿、要求追究其他凶手为目的,在向镇、县、市,省都未获受理的情况下,北京市上访,这个因是否合理?直至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也未获受理,才到她认为有可能引起关注的地方去投诉,这个“因”是否符合正常的伦理和思维逻辑?答案不言而喻。正因如此,原判没有回答这个“因”怎样不合理,违反了哪一项社会正常交往规则,违背了何种伦理和思维逻辑,而以“如果”这一假设来代替判断,这是明显的主观臆断。

2、从行为的后果来看,钱祥梅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与其他人当时一起举手喊“冤枉”,但钱祥梅是只身前往的,且当即被制止。而其它几次上访行为,均已由北京警方予以训诫,这本身就表明并没有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多次不严重,经过累加可以等同于“严重”。
     
上述二点表明,以假设来代替判断认定钱祥梅具有犯罪的故意;以法律之外的规则,加以推理,将多交次“不严重”累加成“严重”,认定钱祥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是明显的主观臆断。

四、枞阳县法院偷换概念,强行对钱祥梅进行构陷入罪。

原判称:“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祥梅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并因非正常上访多次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前往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喊冤、抛洒传单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称:“钱祥梅为了引起公众关注,给所在地政府施加压力,执意前往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并实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钱祥梅丈夫2003116日在广西北海市被歹徒入室抢劫杀害,当地司法机关假借讨薪之名包庇犯罪,作出重罪轻判的判决。当地公安机关枉法渎职,纵容杀人凶人逍遥法外十几年,钱祥梅为夫申冤,跋涉多地,历经坎坷,坚持申诉、上访,三名凶手于2015年才悉数归案。钱祥梅一个文盲寡妇,如何能给政府施加压力?所在地政府要是能感受到压力应来自于国家信访政策和自身的责任、担当。

钱祥梅在联合国开发署附近喊冤以及抛洒传单的行为经北京市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后得到有效纠正。并未再实施喊冤、抛洒传单的违法行为,也未实施训诫书上在天安门地区聚集、滞留、不听劝阻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钱祥梅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虚设前提,从而推导出钱祥梅“非正常上访”;进而以假设来代替判断,认定钱祥梅具有犯罪的故意;以法律之外的规则,加以推理,将多交次“不严重”累加成“严重”,认定钱祥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不仅违背了事实,更是明显的主观臆断,其偏离了法律是必然的结果。为此、特提出上诉,请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