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7月25日,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一组曾红卫通过邮寄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7】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017年4月5日,曾红卫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主要内容为:曾红卫承包的2.8亩耕地(基本农田),有洛阳市郊区关林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的豫洛【洛郊】字第0202001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该承包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现已被盖成仓库。上述仓库用地属违法占地,请洛阳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书面告知曾红卫。
2017年4月2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对曾红卫举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称“经查,你承包的2.8亩耕地属一般耕地,并非基本农田。该地块所建仓库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查处,2010年其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该地块由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你本人已签字领取”。曾红卫不服,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了豫国土资复【2017】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曾红卫认为,其承包的2.8亩耕地系“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为了保障本人的生存需要,他人无权占用。该局答复中,所谓“该地块所建仓库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进行了查处”,但没有告知查处的文件和内容。该局所谓“2010年其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但未告知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的相关文件。该局所谓“该地块补偿有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你本人已经签字”。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首先,该地块所建仓库应当由建仓库的单位补偿农民,怎么要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于理不通!其次,所谓补偿年限兑付,恰恰说明是以租代征。而采取以租代征的行为所占的土地,就属于非法占地。作为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是为违法者辩护。
曾红卫的起诉状指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7】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与法相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申请人(曾红卫)向被申请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举报信,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请求,属于信访举报行为”,并得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结论。但该结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文件)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即举报也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法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