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7月12日,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申明村16组村民唐文杰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李执罚决【2017】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
西工区法院立案庭接到唐文杰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既不立案,也不开收据,并告知等待法院审查后再通知是否立案。唐文杰要求法院立案庭开具收据。立案庭法官不但不依法开收据,反而指责唐文杰不相信法院为什么还要到法院来。但立案庭法官未依法开收据,凭什么要求当事人相信不依法办案的法官呢?目前,我国立案实行的是登记制,而不是审查制,该立案庭为什么不顾法律规定要硬性审查呢?审查期间又不开收据,万一丢失诉讼材料,当事人怎么维权呢?
7月12日是唐文杰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最后一天。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收到行政起诉状不开收据,当事人的诉权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防止法院不认账,唐文杰重新寄了份行政起诉状。
2017年4月12日,洛阳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作出了李执罚决【2017】003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称“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申明社区11组建设房屋两处……该建筑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规定,决定拆除其违法建筑”;又称“限你在2017年4月17日前,将你建设的违法建筑拆除完毕,否则,李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承担”。唐文杰认为:
首先,伊滨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不具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此可见,被告没有进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李村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形式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处罚决定是二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混在一份法律决定书中。
再次,李村镇政府适用法律不当。唐文杰的建筑物系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法无溯及力,故镇政府援引上述法律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唐文杰希望法院能公正裁判,对于镇政府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的行为予以惩处,促使镇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