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程海,律师所负责人。电话18910535236。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电话010-58575683。
法定代表人苗林 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下简称昌平区司法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环路146号。电话010-69742780。
法定代表人徐平仪,该局局长。
案由:司法行政机关违法行政
请求事项:
1、 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给申请人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7)41号]。
2、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昌整律字(2017)004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2010年9月13日经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成立,发给执业许可证。2017年5月2日,申请人按照律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昌平区司法局寄送《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报告》。2017年6月中旬,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通过昌平区司法局给申请人寄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7)41号](该局官网也有通知),强制要求申请人按照该通知要求参加两被申请人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2017年6月23日,昌平区司法局法律援助指导科科长陶秀霞带数人到本所送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昌整律字(2017)004号],再次强制要求申请人参加两被申请人组织的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经查,法律没有授权两被申请人可以增设其对申请人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的义务。相反2013年3月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的职能转变方案》,该文(三)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22号]文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取消所有越权检查。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昌平区司法局报送《2016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情况考核结果的报告》,履行了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两被申请人却强制性责令申请人参加其违法规定的年度检查考核,报送一堆材料,增加申请人的义务,越权行政,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严重违反国务院的关于一律取消各级政府检查的命令。
请求你府履行职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监督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和国务院行政命令的权威,依法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两被申请人直接对抗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命令,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属于该法第五十三条列举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请求你府依法给于两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责任人员昌平区司法局陶秀霞科长、徐亚宁等人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此致
北京市人民政府
附证据和本申请书副本二份
申请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程海:
2017年7月23日
申请人证据目录
1、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通过昌平区司法局寄送申请人的《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17)41号]。
2、2017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给申请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昌整律字(2017)004号]复印件1页。
3、2017年5月2日申请人寄送被申请人昌平区司法局的《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2016年度执业情况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