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8月24日下午3点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槐树湾村一组曾红卫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案在郑州铁路运输开庭。曾红卫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豫国土资复【2017】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从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曾红卫委托张葡萄和倪文华代理,洛阳槐树湾村民与郑州的维权人士前来旁听。
2017年4月5日,曾红卫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举报,主要内容为:曾红卫承包的2.8亩耕地(基本农田),有洛阳市郊区关林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0日颁发的豫洛【洛郊】字第0202001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该承包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关林街道办事处槐树湾村,现已被盖成仓库,即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掩盖其非法圈地之目的。上述仓库用地属违法占地,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机关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知书面告知曾红卫。
2017年4月24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对曾红卫举报信反映问题的答复》,称“经查,你承包的2.8亩耕地属一般耕地,并非基本农田。该地块所建仓库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对其进行了查处,2010年其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该地块由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你本人已签字领取”。我不服,向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了豫国土资复【2017】3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曾红卫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状称,曾红卫承包的2.8亩耕地系“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保的曾红卫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也是农民生存的基本需要,他人无权占用。答复中,所谓“该地块所建仓库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已于2006年进行了查处”,但没有告知查处的文件。该局所谓“2010年其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但未告知用地手续已补办齐全的相关文件。该局所谓“该地块补偿有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你本人已经签字”。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首先,该地块所建仓库应当由建仓库的单位补偿农民,怎么要村集体按年限兑付?于理不通!其次,所谓补偿年限兑付,恰恰说明是以租代征。而采取以租代征的行为所占的土地,就属于非法占地。作为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是为非法圈地者辩护。
庭审中,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为“申请人(曾红卫)向被申请人(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举报信,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请求,属于信访举报行为”,并得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结论。
曾红卫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举报土地违法,随意改为“信访举报”,生造法律词汇,且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 2014年3月14日)规定,即“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即:举报也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驳回的行政复议申请与法相悖。
曾红卫希望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