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7年11月22日,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节制闸村二组刘德明通过邮寄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签订《港闸区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
2014年5月25日,南通市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简称住建局)采取引诱或逼迁的手段,迫使刘德明与其签订了《港闸区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的甲方:住建局;乙方:刘德明;丙方: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协议还约定,第一条:被征收(搬迁)房屋情况;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协议搬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甲方(住建局)向乙方(刘德明)支付征收补偿、补助、补贴费。这显然是行政合同。但该住建局并无签订征收合同的行政主体资格,系越权行为。
2014年3月3日,该住建局委托南通欣宏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征收公司)实施征收的具体事宜,并签订了《委托搬迁协议》,其约定的依据是《经济合同法》、《国务院搬迁管理条例》。但《经济合同法》早已作废,被《合同法》所代替;至于《国务院搬迁管理条例》,实系子虚乌有,纯属胡编乱造。征收公司竟然据此对刘德明施加压力,责令刘德明立即搬走,否则后果自负。该征收公司派人威胁刘德民,将对其实施强拆。刘德明表示将采取自卫。
刘德明认为,该住建局所签上述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行政行为须受法律授权,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即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其在未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所签的行政合同的行政行为无效;其次,该住建局所签上述行政合同无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征收公司以无效的合同进行逼迁,毫无道理。
江苏省南通港闸区政府经常发布《协议搬迁决议》,进行征收。即表面看是协议搬迁,没有强制力,但实际是非法征收。之所以用“协议搬迁”来代替“房屋征收”,乃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果受害人起诉法院,法院会以“协议搬迁”无强制力为由,驳回起诉。但所谓的《协议搬迁决议》掩盖了政府圈地的重要事实,即由政府操纵签协议,且不承担法律责任,自以为天衣无缝。但南通港闸区政府的圆滑,必然丧失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