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7日星期日

江苏省政府拒受扩大征地案,南通公民吴冲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615日上午9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南通公民吴冲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国务院的国函【2013139号文件,载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通掘路;南至吕运河;西至竖石河;北至碧华路。但实际上,南通市政府对不属于该开发区范围的川姜镇金普村(吴冲所在的村)也列入了征地和拆迁范围,显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该开发区四至范围,侵害了吴冲等村民的合法权益。吴冲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南通市政府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作出了[2018]苏行复不字第04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简称: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吴冲的行政复议申请。

吴冲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苏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受理吴冲的行政复议申请。吴冲认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违法扩大四至范围后高新区用S307违法项目进行征收和拆迁,侵害了包括吴冲在内的村民合法权益,南通市人民政府随意扩大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四至范围违法(即,扩大了征收范围的行为违法)。为此,吴冲还提供了补正材料。

江苏省政府认为“吴冲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南通市人民政府扩大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对此,吴冲予以反驳,认为江苏省政府忽视了关键事实。

吴冲当庭提供的国函【2013139号文件,载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通掘路;南至吕运河;西至竖石河;北至碧华路。但吴冲所在的川姜镇金普村离征收范围还很远,也被南通市政府随意列入了征地和拆迁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该开发区四至范围。其目的显然是为了加快圈地范围和速度。

江苏省辩称“原告吴冲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吴冲继续予以反驳。

吴冲作出,南通市政府因扩大征收范围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应当受理的规定,即,原告不服南通市人民政府扩大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即不服南通市政府扩大征收财物(扩大了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即扩大了土地和房屋的范围)。此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吴冲的行政复议申请恰恰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故江苏省政府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关于江苏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江苏省政府称“原告吴冲仍无法提供南通市人民政府扩大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因原告材料不全”,省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吴冲指出,适用该法条的必要条件是: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吴冲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存在材料不全的问题,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故省政府不予受理,也属于程序违法。退一步说,即使材料不全,即证据不足,是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而不是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庭审中,江苏省政府代理人竟然搞不清吴冲所在的川姜镇金普村是否在征收范围内,也就无法确定南通市政府是否扩大了征收范围。

最后,吴冲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原告方的意见作出公正的判决,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杜绝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