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星期三

许昌中院法官袁野开庭时接听电话,庭后擅自修改笔录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66日,本网获悉:张巧兰诉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越权签订征地拆迁补偿一案,定于201864830分开庭。但850分后,主审法官袁野还在接听电话,随意破坏法庭纪律,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庭审结束后,法官袁野竟指使书记员修改笔录。袁野法官擅自修改笔录的行为,绝非初犯。早在201789日下午开庭审理另一起行政诉讼案结束后,法官袁野竟然叫书记员让位,直接坐到书记员座位上在众目睽睽之下修改笔录。有照片为证。

位于许昌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宋庄的房屋系宋木荣与张巧兰的共同财产。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明知涉案房屋是共同财产,故意撇开张巧兰,只与宋木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没有安置房屋。张巧兰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管委会与宋木荣所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庭审中,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认为“2013424日第三人宋木荣与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于当天在征地、拆迁补偿领款单上签字确认,领取补偿数额为300848元。张巧兰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依据起诉状及户籍信息可知双方共同生活,早已知道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得出本案已经超过了6个月诉讼时效的结论。张巧兰反驳如下:行政诉讼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非想当然而是有明确的含义,即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起算。但该管委会没有告知原告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就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委会的答辩再次体现其不懂法。

管委会认为“宋木荣与张巧兰为夫妻关系,宋木荣作为户主签名并按协议内容领取赔偿款。该行为属于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亦符合农一般风俗”。张巧兰认为,管委会的如此答辩,再三体现其不懂法。

首先,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但家事代理不包括对房地产的处置。

其次,对于宋木荣签订协议随意处置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问题,管委会认为“亦符合农村一般风俗”。张巧兰认为,这是管委会的臆测,并无证据证明。退一步说,即使“亦符合农村一般风俗”,也应当考虑该风俗与法律是否相抵触。管委会所编造的风俗与《合同法》第五十一规定相抵触,应当适用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恶劣的风俗。

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袁野不是在审被告管委会,而是在审原告张巧兰,且咄咄逼人。但对于被告管委会是否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问题,只字不提,也不调查,明显偏袒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