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申请人第10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书面答复仍无果,维权人士上街举牌呐喊:“中国法治在哪里?!”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710日,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陈建芳前往国务院法制办询问集体申请裁决一案办理进展情况:

申请人:“我们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我们收到后不服,根据该三份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告知,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于2017717日作出了盖有“信访专用章”的不伦不类的函复,我们收到后不服,依法于2017810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裁决申请,要求国务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法制办:“帮你们查一下”

申请人:“国家信访局公开了201611日至2016930日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上海市政府却将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确认为国家秘密。”

法制办:“你们之前……”

申请人:“我们今天已经是第10次来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你们每次的说法几乎都不一样。”

法制办工作人员看了看电脑屏幕说:“查到了,在办理。”

申请人:“这个裁决申请书送达你们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近一年了,请尽快作出最终裁决。”

法制办:“我会催促承办人尽快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尽管国务院法制办曾经承诺在20184月份作出答复,但是至今已近一年还没有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

据了解:上海57位维权人士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10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11日至20169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5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8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1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10次询问案子进展仍无结果。

上海维权人士杨秀婷、孙洪琴、丁菊英、郑培培、尹慧敏、金妹珍、陈国英、魏勤、杜阳明、 张平、斯大林、倪明其、谢金华等上街举牌呐喊:“中国法治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