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星期二

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被恶警打断4根肋骨至今未得到立案受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828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20186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一声“冤枉”,被恶警033702打断4根肋骨至今未得到立案受理。

万文英从江西嫁到上海近20年,其儿子今年18岁(在上海报出生落户)。上海公安机关无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万文英户口迁入上海。因此她去市公安局喊冤,被恶警033702打断4根肋骨,手臂、额头等多处损伤。

万文英在朋友的帮助下多次向有关部门用特快专递邮寄了刑事控告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短信称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签收)。

万文英寄控告信的部门如下:

20187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寄信。

20187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寄信。

20187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上海市公安局、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寄信。

201881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寄信。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万文英,女,出生于1966919日,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11201     电话:13816370905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违法信息公开答复;
2、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原告所请求的信息公开;
3、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722日,原告通过上海市公安局官方网上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公开上海公安系统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公务信息。因为我是033702号警察故意伤害犯罪的受害者。2018627日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我被033702号警察故意打断了左侧4-7四根肋骨。按照法律规定,我有这个知情权。”(见证据1)在提交申请之前,被告网上信息公开系统已经通过在线方式验证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提交成功后不久,被告工作人员也打来电话予以确认,并称经请示领导后决定是否公开。

89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一封书面答复函。作为信息公开专门机构,被告收到的是原告明明白白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告也是通过其专用官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也得到了被告工作人员的确认,但是被告答复中甚至只字不敢提原告申请了什么内容的信息公开,胡诌八扯什么八杆子打不着的信访:“(你)信中反映的事项,涉及信访信息,建议您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查询或者咨询。”(见证据2)原告申请的是信息公开,跟信访有个毛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原告的申请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而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原告申请公开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信息完全是公务信息,也是应予公开的警务信息之一,原告迫切需要知晓该信息。按照警察法的规定,作为执行职务的警察,告知警号、出示警察证(其中至少包含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信息)是你的法定义务,你不公示如何证明你的警察真实身份?你如何让我相信你不是冒牌的黑社会?所以警察法才会做如此强制性规定。作为被033702号警察无端打断四根肋骨的受害者,原告当然拥有这个知情权。但是到了被告这里,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却成了严防死守密不透风的最高机密。被告甚至不敢正大光明地告知原告不予公开该信息,而是采用偷换概念的方式把原告的信息公开请求当成信访,进而以见不得人的答复方式搪塞原告。被告的回复实质上是实实在在的不予公开告知书。被告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系违法做法,依法必须撤销。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捺印):万文英
2018812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