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3日星期四

河北“两委”换届选举要求,违背选举法



选举观察工作室
  
20188月,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启动了全省的村(社区)“两委”【“两委”指基层社区的群众自治组织,即村委会和居委会,以及中共在基层社区的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对本次换届选举,河北省委组织部提出了“五选”“十不选”的要求。

所谓“五选”, 即要把符合五个条件的人员优先推选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而首要的条件就是,“政治素质过硬,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所谓“十不选”,即坚决反对把十类人员推选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这十类人员包括:1.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2.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3.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4.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5.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7.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8.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9.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10.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他不宜提名的。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此外,《宪法》和《选举法》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做了同样的规定。

河北省委组织部对候选人标准提出的“五选”“十不选”要求,多数条款于法无据,违背了法律对公民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实质上是对选举的干预。
  
其中,明确把上访人员排除在候选人之外,剥夺了上访维权者的被选举权。政府既然制定了信访制度,但又打压上访,那要信访制度干什么?就是为了做一个摆设,给冤民一个虚幻的希望吗?这些人本身遭遇了不公才会上访,而以其上访为理由剥夺其选举权,是对他们的进一步伤害和不公正对待。

河北省委组织部对“两委”候选人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给地方官员干预选举提供了依据,必然造成长官意志凌驾于群众意愿,使选举成为“走过场”。也使腐败官员能够借此压制群众不满,打击有群众威信的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