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9月3日,本网获悉:香港英皇集团房地产开发受害者陈燕华诉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拒不依申请公开接处警信息(包括执法记录仪信息)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区法院于今年7月25日开庭审理后,终于在昨天收到了该“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奇葩的是,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告拒不依申请公开原告所申请信息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却作出驳回原告陈燕华诉讼请求的荒唐判决。
该案的起因是,2018年3月2日凌晨2点30分左右,被告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的031627号、016577号警察带不明身份人员,到陈燕华租住的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一期B区二单元103号,采用暴力撬锁的方式闯入,然而称口头传唤,将借住在陈燕华家中的江苏朋友强行带走。后陈燕华得知,江苏朋友被地方截访人员带回去了,还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
由于江苏朋友借住自己家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却无端受到暴力伤害,陈燕华就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公开“2018年3月2日凌晨2点30分左右,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031627号、016577号民警,到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一期B区二单元103号接处警的信息,及接处警时的执法记录仪信息”。陈燕华的江苏朋友也出具了证明材料。
被告朝阳区分局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原告陈燕华的申请后,于2018年4月6日作出(2018)第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称经分局信息系统查询,没有原告所申请的接处警信息,同时还作出(2018)第3号-不予《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执法记录仪信息属内部信息,不予公开。
原告陈燕华认为,被告朝阳区分局的依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信息与信息不存在告知自相矛盾,属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遂将朝阳区分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朝阳区公安分局答辩称,是江苏警方发现有地方信访人员进京,向被告提出协助,所以被告没有接警登记信息,更没有处警信息,被告依申请告知了原告,被告的告知行为正当合法,符合程序规定。但被告未能当庭出示其所称的配合江苏警方工作的任何手续加以佐证,也没有就告知中未否认其保存了3月2日凌晨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与告知原告没有接处警信息之间的自相矛盾进行解释。
在北京市朝阳区区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行初455号行政判决书的“经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并没有否定原告指认的被告下属小红门派出所031627号、016577号民警,于今年3月2日凌晨到原告家中撬锁传唤的事实。在该行政判决书的“本院认为”中,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充分说明理由。”
在当庭质证的被告依申请作出的(2018)第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这一关键证据中,被告显然没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就其不存在告知作出任何说明理由,更不要说是充分说明理由了。然而,就这样一个已经审理查明被告朝阳区区公安分局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中存在违法,其作出的(2018)第1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因违法而应当依法撤销的案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居然颠倒黑白,作出(2018)京0105行初45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燕华要求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原告陈燕华要求被告公开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的诉讼请求,同样以被告已经作出告知为由,作出(2018)京0105行初456号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查明被告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信息不存在告知时没有充分说明理由,属于违法情况下,仅以被告作出告知就合法了,充分体现了司法的粗暴、蛮横、无厘头,佐证了中国有法律无法治的事实。
陈燕华电话:1361127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