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4日星期二

国土资源局称未参与强拆,洛阳中院推定该局强拆违法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9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孝敏送达了(2018)03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洛龙区国土资源局2018119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洛阳中院认为,洛龙区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王孝敏作出责令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决定一周后,诉争房屋即被拆除,没有证据证明该拆除行为系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执行行为或被告之外的第三人所为,故本院推定,2018119日拆除诉争房屋的行为系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所为。

虽然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矢口否认强拆民房,但又不能证明系其他人强拆的。洛阳中院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推定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强拆王孝敏的房屋,并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王孝敏的房屋(营业房)位于洛阳市龙区门杜村商业一条街,建筑面积220平方米,2018112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向王孝敏送达了洛龙国土责交【201801-014号《责令拆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记载:“王孝敏所使用的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杜村集体土地……该土地被准征收后,洛龙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子以公告,按王孝敏所持有的土地权属证书,为其办理了补偿登记,并按照洛市洛龙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并作出决定:“限王孝敏3日内自行拆除所使用的已批准征收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土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王孝敏本人承担。”2018119日晚,200余人的强拆队伍拉上了警戒线,次日凌晨2点,对王孝敏的房屋实强拆。王孝敏于2018319日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洛龙区人民政府和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强拆原告王孝敏房屋的行政为违法。

庭审中,洛龙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都矢口否认强拆王孝敏的房屋。王孝敏的代理人予以反驳:2018112日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向王孝敏送达了《责令拆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只隔了7天,即同年同月19日王孝敏房屋就被声势浩大的强拆队伍拆毁了。况且,区政府和该局是强拆的利益主体,就应当推定洛龙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所为。

洛阳中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作为洛龙区辖区范围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认为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可以责令其交出土地。但在原告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故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拆除诉争房屋的行为违法”。王孝敏对洛阳中院的上述判断是满意的。

但王孝敏对洛阳中院有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洛龙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具体的拆除行为, 仅以洛龙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主体就要求确认洛龙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的判断持有保留意见。洛龙区政府作为本案的利益主体也应视为适格的被告。但欣慰的是,王孝敏毕竟属于胜诉一方,不论是区政府承担责任,还是国土资源局承担,对于王孝敏损失的赔偿将不会落空。

这是一审判决。等该判决生效后,王孝敏将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