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星期三

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申请人代表第14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书面答复仍无果,10多位维权人士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1112日,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钱德龙、顾珏伶代表上海57位申请人第14次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办理进展情况。他们向国务院法制办接待窗口的接待员询问该案办理进展情况的内容如下:

申请人:“请问您贵姓?”

法制办:“有什么事?”

申请人:“有工号吗?”

法制办:“我们窗口接待员不是固定的。”

申请人:“国家信访局201611日至2016930日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我们就向上海市政府申请公开“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我们收到后不服,依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答复。我们收到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制办:“不予受理吗?”

申请人指着上海市政府2017717日作出的函复:“不是不予受理,而是作出了没有政府行文抬头的这个东西。我们于2017810日邮寄裁决申请书,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的。我们今天已经是第14次来询问该案子的进展情况了。”

法制办:“你们什么意思呢?”

申请人:“我们要知道这个案子的进展情况。”

法制办:“有哪些人?”

申请人:“有很多申请人,你们法制办说登记的名字是蔡孝敏。”

法制办:“我来查一查,你们最近提交的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是吧?”

申请人:“不是,是询问集体申请的案子,被申请人上海市政府。”

法制办:“我们收到后一定会及时办理的。”

申请人:“国务院法制办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延长期限最多90天也应该作出答复,我们提交申请一年多了,国务院作出裁决究竟应该是多久?国务院宣誓依法履行职责,那这个法在哪里?”

法制办:“我打电话联系一下。”

申请人:“可以。”

法制办:“全方位了解之后,尽快办理,行不行?”

申请人:“能不能给我们承办人的电话,以方便我们联系。”

法制办:“电话不对外的,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设置这个窗口的原因,我们就是中介,转达你们的请求给具体承办人。”

申请人:“那就请继续给我们督办下去。”

法制办:“好的。”

据了解:上海57位维权人士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10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11日至20169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5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8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1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13次从上海千里迢迢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至今仍无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至今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上海10多位维权人士愤怒地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她们强烈抗议国务院法制办有法不依,拖延1年多仍未给上海57位申请人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