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公民就政府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享有的权利,其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甚至剥夺,而安徽省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在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中写上纠纷解决方式是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被征(拆)迁户黄信提起行政复议时以所谓通知要求被被征(拆)迁户黄信按协议交出房屋是民事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故不受理黄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目前中国房屋拆迁皆是政府强制拆迁,具有强制性,而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是平等的,签订民事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因此政府拆迁行为并不符合民事行为的主体平等、自愿的原则。
据悉,安徽省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沈庄、田楼征迁领导小组于2017年6月20日与黄信达成《界首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0001271号),黄信称当时是他被干部欺骗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字的,而且按规定应该先评估房屋才能签字,他的被拆迁房屋是2017年11月20日才评估的,故拆迁协议书应是无效的。按照这协议他于2017年12月领取了补偿款和一套住房,但还有两套拆迁安置住房街道办事处没有交付给他,故他不交出自己的被拆迁房屋(240平方楼房)。
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沈庄、田楼征迁领导小组见黄信不腾房,于2018年10月3日向黄信下达通知书,通知书限定黄信于10月5日腾空已签订协议的房屋,并交出钥匙。在规定期限内未腾空房屋,将依法拆除。
黄信于2018年10月8日对该通知向界首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界首市政府于10月10日以界复字【2018】23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受理黄信的行政复议,其理由为“被申请人下发的通知系被申请人催告申请人履行拆迁协议,该通知不属于行政行为,非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同日的上午8时许,城东街道办事处出动强拆人员和挖掘机对黄信的面积24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进行强拆。
政府拆迁却被政府认定为不属于行政行为,那么就属于民事行为了,民事行为的主体之间地位平等,协议是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反观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沈庄、田楼征迁领导小组与黄信达成所谓《界首市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书》(黄信认为属于无效的),双方未平等协商,协议书内容所依据的是界首市国土资源局与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共同拟定并报界首市政府审批的《界首市东城街道棚户区孔张社区沈庄、田楼自然村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征收方并未同意其内容,村民颇有吃亏的怨言。在协议书中第五条写明争议解决方式: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的规定似乎与合同法规定合同中可以有仲裁条款相似,仲裁条款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选择一仲裁机构而非法院解决争议,此是为排除被拆迁户选择行政复议,然后不服界首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而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此依法界首市政府与城东街道办事处会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被告。
黄信与村民的房屋大多是楼房,至少是砖混结构,可政府就能定性为棚户区,何为棚户区?棚户区应是难民或者流浪人员在不属于自己土地上搭建的临时性住处,应不是正规建筑,不会使用建筑材料建设的正规住房。而生于斯长于斯,世世代代居住于此的村民所建的正规房屋竟然被政府以棚户区命名。政府予以征收拆迁后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其高层住宅,农民称,拆农民房计算的补偿价格极低,而农民购买政府建设的住房价格则高得多,农民称划不来,故多不大情愿签协议。
从界首市城东街道办事处沈庄、田楼拆迁可以看出政府既是立法者(补偿规定内容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拆迁主体),对司法影响很大(法院裁决似应依据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其行为的公正性存疑,对被拆迁人利益必然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