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1月7日,本网获悉:2018年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洛阳槐树湾村王凤英家及曾铁良三兄弟等送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将面临国家赔偿。
去年8月30日至9月4日,洛阳市关林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趁夜幕降临时,组织强拆了强拆队伍,擅自拉上了警戒线,分别强拆了六户。王凤英、曾铁良三兄弟不服强拆行为,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时,洛龙区政府一方面强调没有参与强拆;另一方面坚称强拆是逼不得已。洛龙区政府指责王凤英等不配合政府搬迁,导致民心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该工程损失数亿元人民币归责于王凤英等村民,强拆是为了减小损失。洛龙区政府称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
王凤英等代理人予以反驳,洛龙区政府发布了7号《通告》,授权关林街道实施组织拆迁,故关林街道的强拆的行为应当由洛龙区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洛龙区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洛阳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洛阳市洛龙区人民强拆违法。洛阳市洛龙区政府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洛阳市洛龙区政府出具了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证明系村委会强拆的,与洛龙区政府无关。王凤英等代理人予以反驳:该证明表面看是村委会出具的,但村委会的规章由街道办事处保管(这本身就侵犯了村民自治权),故未必是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该证据是洛龙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后收集的,一审也没有提供,故不具有合法性。
河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洛龙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王凤英等强拆受害人两审皆胜,将申请国家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洛龙区政府大规模违法强拆民房,构成了故意毁坏财产罪,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