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星期三

天津河东法院枉法判决尹航诉「天津市职业病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医疗纠纷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128日,本网获悉:本案《(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判决,系原告尹航诉被告「天津市职业病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医疗纠纷案。于201572日立案。本案的诉求是原告于20001024日至200182日在该院住院期间,其用药(氯氮平)与诊断(儿童情绪障碍)严重不符。该院在患者尹航入院不到48小时,就把治疗难治的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氯氮平给不满14岁的尹航用上了。导致尹航精神错乱,至今不能缓解。

案件历时三年四个多月,河东法院医疗纠纷鉴定和残疾鉴定都不做,于20181120日下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河东法院判决又是怎样违法的呢?

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于2015831日,一开始审理,河东法院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庭前不进行证据交换,程序违法。

然后就是自201572日至201631日八个月不向鉴定机构送鉴,也不审结此案,违反了民事案件六个月审结的规定,拖延办案。

河东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诉讼审限规定,近三年半的时间原告没有见到院长批复,也没有见到上级法院批复,河东法院至今没有告知过当事人案件需要延期。此判程序违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失效了!

河东法院主张由原告申请有关医疗纠纷鉴定。原告先后向河东法院递交了多次鉴定申请但至今三年多过去了,河东法院竟未能联系到一家做精神病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机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20188月法官孙宝军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郑建慧要原告尹航做残疾鉴定并写书面申请。郑建慧于820日向其法院递交了残疾鉴定申请书。这个残疾鉴定并不复杂,法院也向有关鉴定机构进行了调查了解。案卷里有一份调查笔录,专家讲:“氯氮平不是一线用药,是二线药物,不是精神分裂症的首选药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给患者用氯氮平确实有待商榷。建议患者家属申请鉴定。”但河东法院以找不到鉴定机构为由,就是不做鉴定。

与此同时河东法院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和《国务院481号令》第45条第13款之规定,判重度精神残疾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告尹航缴纳诉讼费22690元。

天津河东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判决,所判非所诉,是颠覆国法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