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虽然说是公开审理,但不准旁听,除非须经主审法官同意并从安检处领入,才能进法庭旁听。对旁听者的限制可谓别出心裁,对旁听者的审查既给旁听者设置了不必要的麻烦,也加重了法官的负担。
宋会春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村民。2018年5月13日,宋会春向通过邮寄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提交举报信,主要内容为:“1、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土地并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2、恢复原状。”但该局拒收宋会春的举报信,也不说明任何理由。
宋会春认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拒收公民的举报信,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其实质是剥夺公民的举报权。
2018年6月21日,宋会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确认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拒收宋会春举报信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礼道歉; 2、责令该局履行法定职责,即依法接受宋会春的举报信,并予以处置。
2018年7月26日,郑州市政府作出了郑政(行复决) 【2018】398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拒收申请人宋会春信件的行为违法。但只字不提是否应当赔礼道歉,并且强调“鉴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已拒收并退回信件,且无查处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必要。”
宋会春认为,郑州市政府作出确认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拒收申请人宋会春信件的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无疑是正确的,但没有对宋会春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作出评价,是对行政复议请求的遗漏,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宋会春认为,对于该局是否应当赔礼道歉的问题,郑州市政府应当在复议的决定中予以评价。如果不需要赔礼道歉,应当说明理由;如果需要赔礼道歉,应当作出责令该局赔礼道歉的复议决定。
另外,郑州市政府所谓“鉴于被申请人(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已拒收并退回信件,且无查处职责,责令履行已无必要”的结论系逻辑混乱。
首先,既然该局拒收并退回信件,怎么知道信件的举报内容不属于该局查处职责?
再次,即使信件中的举报内容不属于该局查处职责,也应当移交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或者告知举报人。这是便民原则的应有之义。故该局应当检讨拒收宋会春信函的行为,对此傲慢行为,应当登门向宋会春赔礼道歉。
宋会春以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处理不当为由,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郑州市政府列为被告。新乡中院追加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列为本案第三人。
新乡中院定于2018年11月8日上午九点在25号法庭开庭,因与其他案件冲突,后改为21号法庭,且迟到45钟才开庭。从开庭到结束,未敲过法槌。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的负责人没有到庭,也没有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按缺席判决处理。但合议庭也没有调查该局负责人或者其相应的工作人员不出庭的原因,草草开庭。
庭审中,有法官迟到;另一位法官突然听到自己手机铃声响起,就擅自离开法官席位,到法庭外接听手机。庭审的严肃性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