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1日星期二

天津河东法院颠覆国法的判决(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这是原告尹航诉被告天津市工人医院医疗纠纷案。案件于201572日立案,原告申请做医疗纠纷鉴定,但法院没有支持。于20151120日下发《(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下发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限。错案由二审法院纠正。

可一审法院竟判原告残疾人、低保户尹航承担22690元诉讼费。真不知法官孙宝军依照哪条法律判原告担负诉费,更不知道这22690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首先原告对《(2015)东民初字第3892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孙宝军百般刁难受害人原告。在向其递交上诉状时,一审法院一定要做一个笔录,限“原告七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并要求尹航法定代理人签字。

二审上诉费是由二审法院决定,上诉的立案与不立案也是二审法院决定。河东法院纯属是找各种“理由”百般刁难、阻止原告上诉。

这两审诉费合起来是45380元人民币。可见孙宝军用心良苦。但他必定违背了《民诉法》第118条规定和《国务院第481号令》第45条第13两款规定!

二中院经过计算,本案诉费是8239元。和一审法院22690元相差2.754倍。这是法官孙宝军的自由裁量权吗?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但颠覆了国法。还颠覆了国家的财政支出。

是谁给了孙宝军这样的权利?让他在这起案件审理中一再违法。

1、庭前不交换证据程序违法。
2、自201572日立案至201631日,八个月不向鉴定机构送相关的鉴定材料。《民诉法》第149条规定民事案件六个月审结。孙宝军八个月不送鉴,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违法。
3、精神科鉴定只对公检法不对个人。原告向河东法院递交了四份鉴定申请,法官孙宝军又是怎样做的呢?给了原告三张退案函。而就练法院自己主张的伤残鉴定也不做了。故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扫黑除恶」市区两级扫黑除恶办请你们处理。

原告:尹航
法定代理人:郑建慧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