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

责令农民交出土地案,洛阳市涧西区政府一审败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220日,本网获悉:20181216日,河南省洛阳中中级人民法院向吴建伟送达(2018)03行初183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撤销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2018619日对原告吴建伟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负担。

吴建伟的房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8619日,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简称浅井头指挥部)向吴建伟达了《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该告知书裁明:我部于2018612日向你方下发了《土地拆迁补偿告知书》,且已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至浅井头居委会。至今你方仍未办理房屋征收手续,未领取相关补偿款项。你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到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方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我部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吴建伟查明浅井头指挥部系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以涧西区政府为被告,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起诉状指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未经法律授权,无权制作《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适用法律不当,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其错误在于:(1)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没有指出原告吴建伟违反了哪部哪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浅井头指挥部无权责令吴建伟交出土地,更无权责令吴建伟在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交出征收的土地;(3)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所谓“逾期我部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与法律规定相悖。按法律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无权向任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据上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

庭审中,涧西区政府辩称,《责令限期交出被征土地告知书》仅仅是告知原告相关事项,对原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告知书并未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原告方予以反驳:被告涧西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形式是告知书,但内容却是令原告交出土地的决定,对原告吴建伟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故系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本应当作出决定书,但故意作出告知书,企图逃避责任。如果被告这种低劣的伎俩能得逞,那么,法将不法。

洛阳中院作出判决,认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告涧西区政府未举证证明其成立的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职权,故应当认定被诉的《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告知书》系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超越职权作出的,应当依法撤销。综上,原告吴建伟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涧西区政府辩称涉案告知书仅仅是告知原告相关事项,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洛阳市涧西区政府设立各种指挥部,一手遮天,发号施令,不是责令农民交出土地,就是强拆民房,引起一系列行政诉讼,且屡败屡犯。对此,建议有权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土地违法事件,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