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

杭州市中院驳回张建平上诉,宣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为半吊子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25日,本网获悉:江苏省维权人士张建平诉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昨天,张建平收到杭州市中级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浙01行终778号维持原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杭州市中级法院等于宣告: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为半吊子法规。

张建平先生是在沈爱斌、周小凤、程天杰、朱丙泉等,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构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审经过庭审后尚未作出判决时,作为沈爱斌的辩护人,为了阻止冤假错案的铸成,于2017519日就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在该案中,违法接受委托、及故意做虚假鉴定行为,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浙江省司法厅进行了投诉,同年615日,浙江省司法厅将投诉材料转杭州市司法局办理,杭州市司法局于同年623日作出受理告知,同年818日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作出延期决定,同年99日作出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后,根据投诉答复告知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受理 张建平诉被告杭州市司法局、第三人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一案后,于201883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很快,江干区法院就作出(2018)浙0104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以“第三人的鉴定未针对原告张建平,该意见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张建平的起诉。

张建平先生认为,司法部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有违反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等行为,有向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杭州市司法局受理了张建平的投诉,也作出了根据杭司鉴投复[2017]24号“不作处理”的投诉答复,并在该投诉答复中告知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张建平作为杭州市司法局作出投诉答复的行政相对人,无疑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况且《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赋予了张建平有维护自身名誉权的权利,故张建平针对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的错误,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上诉。

此外,在江干区法院一审的庭审中,不仅审出了第三人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无锡市公安委托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的事实,及故意配合无锡市公安构陷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周小凤、程天杰、朱丙泉等作虚假鉴定行为的事实,更审出了司法鉴定人员卢伟平在实施虚假鉴定行为时,居然缺乏该时期的执业资格证的事实,及另一个司法鉴定人员江法敏无法出示有效执业资格证的事实。实际上,这两个司法鉴定人员是假“仵作”。

有投诉权,又是行政相对人,却没有了提起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对诉讼法的断章取义,来裁定驳回张建平上诉,既是宣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为半吊子法规,同时也让自己成为了半吊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