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星期五

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不服国家信访局的行政复议,提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1228日,本网获悉:上海维权人士蔡孝敏、杨秀婷向国家信访局申请获取“2018926日、27日,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的信息。

国家信访局于20181023日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回复。蔡孝敏、杨秀婷不服,向国家信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81219日,国家信访局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蔡孝敏、杨秀婷不服国家信访局的行政复议,已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状已于1225日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蔡孝敏、杨秀婷因动迁造成至今无家可归,上访被多次被关黑监狱。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蔡孝敏,男,196624日生,流浪,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87301室转,邮编:201208 

原告:杨秀婷,女,1965511日生,流浪,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瑞路38833202室转,邮编:201317

被告:国家信访局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   
法定代表人:舒晓琴  
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国信复字(2018105号决定书;2)、判决撤销国信公开函[2018]159号《关于蔡孝敏、杨秀婷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回复》;
3)、判决被告重新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项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针对原告申请获取的“2018926日、27日,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信息,被告认定公开该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故依据前述规定作出本案系争告知书。

2018926日、27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同时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并有新闻媒体参与,会议上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竟然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这样的话,通报者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不是在犯罪吗?因此本案系争具体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因此原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被告复议审查确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信访局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内部管理信息,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8926日、27日,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通报的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国家信访局行政复议认定的案件事实彻底否定了其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所认定的事实,在明显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国家信访局居然毫无底线的枉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难道国家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恩玺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全国信访矛盾化解攻坚现场推进会没有如实通报信访矛盾化解攻坚情况!难道国家信访局是全国信访系统最高“忽悠”权力机关!

综上,原告于20181224日收到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有据,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应当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不是反人民的判决。

特注:请法院书面建议被告负责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出庭应诉。

正义不在当下,但一定等得到!

附证据

1)、国家信访局公开函[2018]159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二份各1页;
2)、国信复字(2018105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二份各3页。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起诉人:蔡孝敏   杨秀婷
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