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日星期四

不服洛阳中院行政合同案裁定,圈地受害人张百通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12日,洛阳圈地受害人张百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由洛阳中院转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行初346号行政判决;2、改判依法确认2015615日洛阳市先进制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洛阳市涧西遇驾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遇驾沟村委会)与张百通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政行为无效。

张百通系洛阳市涧西区遇驾沟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建筑面积266.68平方米。集聚区管委会和遇驾沟村委会以整村开发改造为名,征收上述房屋。征收过程中,多次发生冲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院长刘宏伟将张百通及其父亲传唤到洛阳市涧西区法院连夜进行所谓“协商”,声称“不签协议也要拆”。

2015615日凌晨3点,在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内,张百通迫于压力,只得与集聚区管委会、遇驾沟村委会签订了《遇驾沟村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为行政合同,张百通为被征收人。第二天,管委会与村委会迫不及待地拆除了张百通的房屋。张百通认为,集聚区管委会不具备征收房屋的主体资格,应当确认其所签订《遇驾沟村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政行为无效。集聚区管委会系涧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越权签订协议应当由涧西区政府负法律责任。张百通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洛阳中院以“集聚区管委会、遇驾沟村委会虽然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但其受涧西区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张百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张百通上诉状指出,洛阳中院将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混为一谈。首先,对于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合法。但对于行政行为不仅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还要符合法律规定。但洛阳中院判决没有载明集聚区管委会与张百通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符合哪家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违法。其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自法律的授权,即使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也必须经法律授权后才能再授权。但洛阳中院裁定也没有载明涧西区政府委托集聚区管委会系经哪部法律授权。法律没有规定区政府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没有规定区政府可以委托个集聚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协议,故涧西区政府授权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也属于越权。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合法法律规定。换言之,即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能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违法。

上诉状还指出,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权力来自201241日,涧西区政府作出洛涧政(2012)8号文件,向集聚区管委会等单位印发《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庄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集聚区补偿安置方案》)。但《集聚区补偿安置方案》,充其量只不过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其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另外,关于房屋征收问题。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不存在房屋征收的问题。故涧西区政府委托管委会、村委会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于法无据,属于越权行为。越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