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月3日,本网获悉:2018年司法界最热闹的,莫过于年底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涉千亿案值的案卷在法官办公室被“盗”事件的披露。无独有偶,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丹徒新城岳巷53号的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因在“爆炸”冤案申诉中,出现最高法院驳回申诉,竟然依据的是原审从未质证的虚假证据,遂于2018年12月30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要求阅卷,被告知案卷已退卷丹徒区法院,又于2019年1月2日到丹徒区法院,却遭到法院的拒绝。
2012年12月18日上午,镇江市丹徒区政府派出的公安协同房产开发商所雇佣社会人员,来到丹徒区新城光明社区岳巷53号居民岳根荣房屋前,不仅推倒了岳根荣房屋前的5亩地油菜、1500颗桃树,还在岳根荣房屋旁边强行深挖。因为挖土机的深度破坏,导致门前的两口水井被填埋,家中彻底被断水、断电、断路。
为了抗击房产商及政府蓄意的侵占与破坏行为,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向参与破坏的黑社会人员扔了用烟花爆竹捆绑的酒瓶,以试图阻止非法抢地与破坏房屋的不法行为,结果父子俩不仅被打伤,还被公安以“涉嫌爆炸罪”为由刑事拘留,然而由丹徒区检察院批捕、起诉。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区分局之所以蓄意将燃烧物当作爆炸物,对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进行构陷,目的显然是在帮助开发商获取不法利益。
2013年12月11日下午,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以“爆炸罪”重判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各三年徒刑,引起到庭旁听50余位民众的一片哗然。民众纷纷质疑:用鞭炮吓阻就构成爆炸罪,那么农民用鞭炮吓阻糟蹋农田的野生动物,是否也要被以爆炸罪判刑?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知名人权律师刘晓原接受委托,为岳氏父子二审进行辩护,由镇江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9月30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作出(2014)徒刑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处爆炸罪成立,免于处罚的判决。
对此判决,刘晓原律师认为跟《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相矛盾,该法律条款明确,如构成爆炸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要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法院作出“有罪免罚”的判决后,完全是因为岳根荣、岳志毅父子已被羁押一年零九个多月,法院不敢作无罪判决,是避免公安与检察院承担法律责任。
岳氏父子不服重审的一审判决,再次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当时国内媒体曾以“镇江丹徒拆迁爆炸案二审爆炸罪是否成立成争议焦点”予以报道。镇江市中级法院在二审中,居然连庭都没有开,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4)镇刑终字第53号终审裁定。
此后,岳氏父子被迫走刑事申诉程序,镇江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院、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岳氏父子的申诉,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2016年5月9日、2018年9月18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岳氏父子的申诉。
在这三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都完全一致地出现了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中没有质证的岳根荣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以此证明岳氏父子用燃烧物吓阻的,是合法施工行为。虽然“爆炸罪”与施工合法性,在法律上没有关联性,但三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如此无中生有,有可能原审在案卷中动了手脚,在案卷中加赛了虚假证据。为此,岳氏父子决定到法院查阅案卷求证。
2018年12月30日是2018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到镇江市中级法院要求阅卷,整整交涉了一天,最后被告知案卷已退卷到丹徒区法院。父子俩又于2019年1月2日到丹徒区法院。据了解,当时填写了查档申请,法院却不同意查阅案卷了,只同意复印庭审笔录,并由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席俊通过内部电话,王顾左右而问岳根荣房屋拆迁问题解决没有,法院可以帮着协调等与查档无关的事。
从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对岳氏父子查阅案卷反映出的紧张,可以看出该案存在不可告人的内情,所谓的爆炸罪指控在法律上也显然不能成立。当然,最高法院大楼内法官办公室的案卷都能够被盗,而且监控摄像头及时地失灵,江苏镇江的地方法院拒绝冤案受害者查档就不足为奇了。
虽然查阅案卷遇到了阻碍,但法院的非正常行为,却更坚定了岳根荣、岳志毅父子俩申诉下去的决心。
岳根荣电话:1315169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