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5日星期一

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申请人代表第18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要求书面答复仍无果,维权人士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214日,上海维权人士杨秀婷,毛菊华,顾珏伶,孙证明,蔡孝敏,钱德龙等一行6人代表上海57位申请人第18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询问上海集体申请裁决一案的办理进展情况:

申请人:“您好,贵姓?”

法制办:“怎么?您说。”

申请人:“上海市政府针对我们申请公开“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该信息,国家信访局信息公开告知同一时期向上海市交办信访积案22件,上报的案子为何不能公开呢?因此我们依据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告知,依法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个没有行文抬头、盖有信访专用章的、不伦不类的答复。我们收到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于2017810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 ”

法制办:“嗯,然后……”

申请人:“这个案子到现在一直没有结果,那么我们想问国务院法制办,作为一个行政最高权力机构的国务院,而且你们也宣誓过要依法履行职责,可这个案子办了近两年了,为何没有任何一个说法。”

法制办:“我来看一下。”

申请人:“同样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案子,有的半年就办结了,为啥这个案子近二年了还没有结果。今天是第18次来询问案子进展了,去年同期或同期的前几个月,你们都跟我们说二会之后会有一个结果,可今年的二会又要来了,为何至今还是没有一个说法?”

法制办:“我们系统上显示有告知书的一个文书样式,但到底是有没有给你们邮寄,还是邮寄之后退了回来,我要到上面去查一下。”

申请人:“以前接待的都在电脑里查得到,说正在办理中之类的话。”

法制办:“你们等一下。”

接待人员离开接待室,前往办公室,过一会又回到了接待室。

法制办:“蔡孝敏、杨秀婷我们这里确实有几个件是被你们退回来的。”

申请人:“我们今天问的是集体的这个案子。”

法制办:“集体的这个案子正在办理中,还需要一段时间。”

申请人:“退回来的究竟是哪个案子的?”

法制办:“我这里没有看到文书,看到有退回来的信。”

申请人:“集体的案子麻烦再督办一下。”

法制办:“行,给您催办一下,给承办人说一下。”

申请人:“我们这个集体的案子让领导督办一下,好吗?”

法制办:“好,好。”

18次集访就此结束,申请人代表离开了国务院法制办。

据了解:上海57位维权人士通过网络得知这个信息:“20161011日全国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在南昌召开,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家信访局局长舒晓琴通报了化解信访积案集中攻坚工作情况,截至2016930日,各地共排查上报信访积案7.4万余件,结案化解率92.3%;国家信访局向各地交办信访积案876件,结案化解率96.2%;排查“三跨三分离”积案654件,结案化解率86.4%。”

57位维权人士怀疑上述数据的真实性。众所周知,上海市的信访人数一直居高不下,近年来反而有上升的趋势。事实上,国家信访局于201611日至2016930日只向上海市交办了22件信访积案。那么上海市究竟向国家信访局上报了多少信访积案呢?上海市政府为了掩盖信访骗局,针对上海维权人士申请公开的“201611日至2016930日,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以及对应上报的信访积案的信访人名单”信息,上海市政府作出编号:SQ002420017020170126001002003三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该信息。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公开“上海市上报国家信访局的信访积案数”居然能造成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收到这种荒谬之极的信息公开答复的上海57位申请人依法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政府于2017526日受理了这5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却于2017717日作出了一份不伦不类的“盖有信访专用章”的复议告知书,称:“你们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再按照复议程序处理。”57位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告知书后,于2017810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行政裁决申请书》。57位申请人的代表从2018124日开始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该行政裁决申请的结果。但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57位申请人的代表已第18次从上海千里迢迢到北京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案子进展情况,至今仍无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办于2017813日签收上海57位申请人的裁决申请书,至今仍未作出书面答复。

杨秀婷,毛菊华,顾珏伶,孙证明,蔡孝敏,钱德龙等申请人代表第18次到国务院法制办讨说法无果。万文英、张平、金妹珍、连秋芳等上海维权人士因此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表示强烈抗议国务院法制办有法不依。一个集体申请裁决案子被国务院法制办搪塞、拖延了近2年仍未作出最终裁决的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