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4日星期一

儿子陶波揭司法黑幕遭批捕,南通退休军人陶忠泉小年夜到邮局追踪控告信去向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24日,本网获悉:201923日是农历的小年夜,江苏南通转业退休军人陶忠泉和退休教师的老伴瞿建芬还赶到邮局,追踪于22日向南通市政法委、纪检监察委、检察院及相应上级部门邮寄的“关于对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违法对陶波作出逮捕批准行为的控告”的控告信趋向。经查,南通市的三个部门均已经签收,而同一天向江苏省政法委、省纪检监察委、省检察院,及中央政法委、中央纪检监察委、最高检察院的控告信,尚在投送的路上。

江苏南通行政诉讼当事人陶波揭露的司法黑幕,是南通市法院的法官不经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及发表意见,就以合议庭名义而私自制作司法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已将此种属于公开秘密的“司法黑幕”以全程录像予以了固定!由于陶波拒绝法院院长的“私了”要求,就遭到了法院的连续司法拘留,公安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拘留,直至于2019年元月31日收到检察院作出逮捕批准。

在法律上,陶波的行为不要说涉嫌犯罪了,连违法也沾不上毛的边,恰恰是法官私自制作司法文书的行为,及院长的包庇袒护行为,及一系列针对陶波的打击报复行为,不仅违法,更属于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面对掌握公权力如此任性,退休军人陶忠泉和退休教师的老伴瞿建芬,就检察院的违法逮捕批准行为,向上述的上级机关邮寄了控告信,希望上级司法机关与司法监督机构能够拨乱反正,阻止南通市开发区公检法一条龙制造冤假错案的行为。

退休军人陶忠泉和退休教师的老伴瞿建芬说:我们经受的教育,决定了我们不会无原则地去袒护自己的儿子,我们的儿子陶波平时非常热心于公益事业,是南通市一名多年的江海志愿者,经常做好事帮助困难群体,他只不过是受了街道的欺骗,导致巨额投资的经济损失,才去打行政官司,却屡屡遭到枉法裁判,现在固定了法院司法黑幕的证据,反过来就要被坐冤狱,这是什么世道?我们一定会为无辜失去人身自由的儿子讨个说法!

因为传闻(其实也是公开的秘密)控告信被截,退休军人陶忠泉才不放心,于小年夜还赶到邮寄追踪查询控告信的趋向。可能是春节的缘故,邮局查询结果的控告信在路上,似乎没有遭到维稳性拦截。

附:《控    书》                                                   
——关于对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违法对陶波作出逮捕批准行为的控告

控告人:陶忠泉,男,汉族,1949819日生,东海舰队转业退休军人,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4908191895,住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万象北园55402室。系陶波的父亲。

控告人:瞿建芬,女,汉族 1951103日生,退休教师,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5110031862。住址同上,系陶波的母亲。联系电话 18912295551

2019年元月31日,控告人收到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的对我儿子陶波的开公(刑)捕通字[2019]31号逮捕通知书,称经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12819点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陶波执行逮捕。下午,控告人又收到了开发区检察院于2019131日作出的、针对2019年元月9日提交的“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的答复函,称经过审查,开发区公安分局对陶波的刑事立案决定符合刑诉法的规定,但未引用刑诉法相应的法律条款。

控告人认为,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对陶波作出的逮捕批准,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查明,尤其是在未对“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作出审查决定,就先行批准对陶波的逮捕,程序上的颠倒,证明开发区检察院有配合开发区公安分局与开发区法院对陶波实施打击报复,及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

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分局所谓的陶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实际是陶波作为诉讼当事人,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了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存在法官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司法黑幕后,拒绝法院院长王平提出的“私了”要求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20181113日,陶波收到由南通市开发区法院审理的陶波诉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陶波根据中国庭审直播网及裁定书记载的制作时间发现,该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存在未参加合议庭合议,及发表意见与表决的情形,也就是该案的审判长管丽君已经涉嫌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陶波和另两位诉讼当事人李宏泉、陈华,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找到该案的人民陪审员于佳,礼貌地向其了解其是否参与了案件的合议与表决,于佳明确表示未参加该案的合议。陶波又找到该案的另一位人民陪审员李辉,李辉刚开始拒绝告知真相,而陶波已经在于佳处固定了其未参加合议的证据下,向南通市110报警,希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李辉见陶波向110报警,就明确表示自己未参加该案的合议、表决。至此,由审判长管丽君、人民陪审员于佳、李辉等三人组成的合议庭,并没有(2018)苏0691行初14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称的经过了合议审理,违反了《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规定,应当按照《法官法》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对管丽君私自制作诉讼文书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南通市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平,在得知人民陪审员李辉在开发区公安分局小海派出所承认了其未参加合议庭合议的情况后,带人赶到该派出所,先是提出协调解决(私了)要求,试图包庇管丽君的违法行为,遭陶波拒绝后,即滥用职权对陶波先行司法拘留、罚款,然后再到处网罗所谓的证据,用以加害陶波。在陶波司法拘留期满后,又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的罪名对陶波刑事拘留,并通过召开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以一些经过编辑整理的似是而非的虚假事实,对陶波进行造谣中伤和媒体审判。

控告人认为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对陶波作出的逮捕批准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9年元月9日,控告人向开发区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在该申请书中,明确阐明了陶波向人民陪审员询问真相的行为,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的胁迫、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法律禁止的行为,甚至没有任何影响这人民陪审员于佳的工作与生活,至于在人民陪审员李辉拒绝告知真相时,陶波也是依法采取向公安机关求助的正当方式,并附有现场视频作为佐证的证据。陶波的行为完全属于“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开发区检察院在收到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后,并没有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审查。

二、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是20181113日接受陶波报警的机关,在对人民陪审员李辉和陶波做询问笔录时,并没有认为陶波的行为违法,到同年1222日接受开发区法院报案,对陶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显然有徇私枉法的嫌疑,且该分局还存在管辖权问题,开发区检察院未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该逮捕批准行为违法,有公检法一条龙制造冤假错案的嫌疑。

控告人儿子陶波是因为南通市任港街道以违章建筑诱骗投资500万,导致上诉三年,一直遭遇枉法裁判,而发现了南通法院的法官私自制作裁判文书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陶波是南通一名多年的江海志愿者,经常做好事帮助困难群体。现在作为司法监督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开发区检察院,不对严重破坏国家法制已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官追究法律责任,却违法对陶波作出逮捕批准,显然有徇私枉法涉嫌,特依法向各级政法委、检察委提起控告。

此致:南通市政法委、检察委
抄送:江苏省政法委、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等

控告人:
201922

附:
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3、开公(刑)捕通字[2019]31号逮捕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