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

河南省高院法官开庭迟到50分钟,庭审一片乱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621日,本网获悉: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村民宋会春诉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二审在河南省高院开庭。该院定于2019620日下午3点在19号法庭正公开审理。当事人按时到达该院,但19号法庭大门紧锁。宋会春打电话问书记员19号法庭为什么不开门?书记员让当事人耐心等候。

下午350分,法官才姗姗来迟,没有穿法袍,也没有敲法槌,急急忙忙宣布开庭。

庭审中,宋会春对市政府、区政府的出庭人员提出异议,责问区政府代理人,负责人为什么不出庭?区政府代理人答:“今天区政府的负责人有公务在身,不能出庭应诉。”宋会春予以反驳:“我跟区政府打官司开庭不下于10次,从未见过其负责人出庭。难道他们每次都有公务吗?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岂不成了形同虚设?”宋会春还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又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新司法解释第129条规定,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但中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是管委会工作人员,即非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且未提交情况说明,应当按缺席处理。审判长王盛楠宣布休庭,进行合议。

经合议后,审判长王盛楠称,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管委会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书记员宣布法律纪律后,审判长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宋会春申请合议庭全体回避,其理由有三。一是,合议庭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人员名单;二是,合议庭对区政府出庭人员没有出示情况说明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三是,合议庭法官迟到50分钟没有说明法定理由,属于程序违法,不能保障公正审理本案。审判长王盛楠宣布休庭5分钟。

5分钟后,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称:二审中,不需要事先告知合议庭成员。对于为什么迟到50分钟,却避而不谈,只是轻描淡写地表示道歉。并驳回宋会春的回避申请。

庭审中,中原区政府宣读上诉状。上诉状内,中原区政既称自己是上诉人,又称自己是答辩人。即,中原区政府自己上诉,自己答辩,自诉自辩。区政府上诉状思维混乱,文理不通,不堪卒读。如此奇葩的上诉状,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所绝无仅有。上诉状最后还诚请二审“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免贻笑大方。这里的“做出”,应当是“作出”。不论中原区政府如何“诚请”,二审绝对不可能作出“裁决”,因为裁决只能由政府作出,法院不会作出裁决。法院只能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中原区政府诚请二审“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的请求,不知依据哪部法律?

宋会春对中原区政府上诉作出答辩。但审判长不允许宋会春读完答辩状,也不归纳争议焦点,匆匆忙忙结束法庭调查。宋会春请求向对方发问。审判长不予允许。宋会春认为,审判长不允许宋会春发问,即剥夺了宋会春的诉讼权利,还与宋会春进行辩论,故再次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对于宋会春的回避申请不予理睬。

宋会春认为,审判长不准宋会春读完答辩状,又不准宋会春发问,原因在于法官迟到了50分钟,不匆匆忙忙结束本案,就会影响下一起案子的审理。下一起案子是再审申请的听证会,于下午410分也在19号法庭审理。于是,审判长强行结束审理,宋会春没有机会发表最后陈述。

河南省高院法官迟到50分钟,导致庭审一片乱象,可见一斑。更为恶劣的是,为了掩盖法官迟到50分钟的事实,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中,将开庭时间填写为1510分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