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星期五

盐城市建湖县法院继续为沈恩山的继任者的不法行为迫害环保人士



(维权网信息中心)201975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省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的陈巧兰老太,收到建湖县法院邮寄送达的(2019)苏0925行初199号行政判决书,该法院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都故意不审查,就再次以枉法裁判维持阜宁县公安局的滥用职权行为,对环保卫士实施司法迫害。

构陷环保卫士嵇书龙的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长沈恩山虽已被抓,但其继任者徐向东“不忘初心”,继续迫害另一位长期跟嵇书龙一起致力于家乡环境保护的老人陈巧兰,于今年35日对陈巧兰滥用职权,以子虚乌有的“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15天。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75日,本网获悉:在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对陈巧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陈巧兰反映的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已经由阜宁县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信访答复,其还继续到南京、北京上访就属于行政处罚法所指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阜宁县高新区管委会属于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也是嵇书龙(目前被囚禁在盐城市看守所)、陈巧兰举报的对象,由被举报人以信访答复举报人,显然于法无据,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以此为由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无疑属于滥用职权。

陈巧兰老太在嵇书龙女士被构陷入狱后,不畏地方政府与公安局的淫威,继续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走访举报。在2019617日的庭审中,陈巧兰老太告诉主审法官许多:这是一个只要分得清米饭与大便的人就能判断对错的案子,希望你们合议庭能够秉承良知作出公正判决。

但今天的建湖县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告诉环保人士陈巧兰,如果秉承良知,公安拒绝滥用职权,法院拒绝枉法裁判,那怎么吃维稳饭呢?

附《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陈巧兰,女,汉族,1952122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923195212022721.住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八组37号。

被告:阜宁县公安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作出的阜公(郭)行罚决字[2019]574号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934日到国家信访局,再次反映原告户籍所在的郭墅镇唐城村境内的阜宁县奥洋化工园(现更名为阜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与垃圾场的环境污染问题,被被告接回后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原告的行为是拥护习近平总书记的“青山绿水”治国思想,而被告却颠倒黑白,在其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称是“企图向阜宁县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来实现其个人诉求”目的,原告不愿意在环境污染中被癌症,这样的个人目的显然不属于寻衅滋事!被告的主要官员都是裸官吗?他们都没有家属子女?还是家属子女都已移民到了欧美国家?

原告之所以说被告颠倒黑白与滥用职权,因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本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全国“两会”期间到北京相关部门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属于寻衅滋事,被告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原山清水秀的苏北盐城,现在癌症的发病率急剧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临近我们阜宁县的响水县化工园区刚刚又发生了死亡、失踪超百人的“3.21”特大爆炸事故,我们盐城人、尤其是盐城市的官员应该抛弃“情愿被毒死、被炸死,也不能被穷死”的错误思维。阜宁县澳洋化工园变更为阜宁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名称,并不能掩盖严重污染的化工实质。

综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完全是在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下的滥用职权与打击报复行为,该行为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望家属与子女都尚在国内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家属子女已经移民国外的法官请主动回避本案】,能秉持良心,不再为被告的滥用职权行为背书,依法独立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巧兰
2019 3 

附:庭审质证意见:

一、对受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很简单,根据被告提供的吴正跃的陈述证据,原告已经于201934日上午在国家信访局登记完毕,何来寻衅滋事的行为?这一次的受案登记表与2018年两会时期陷害原告的受案登记表相比,有了民警与领导签字的“进步”,而这一“进步”恰恰证明了被告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二、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另外,原告(包括嵇书龙)控告环境污染问题符合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思想,却屡被告遭打击报复,前实施打击报复的被告法定代表人沈恩山已经因滥用职权被批捕,原告希望被告的现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不要步其后尘;

三、对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与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对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

五、对调查报告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特别提出,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承办人吴明超、马彦龙,及参与本案的所有官员(包括他们的家人)均是受益人,这些人对原告(包括嵇书龙)的迫害,缺乏起码的人性与良知;

六、对集体通案记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特别提出,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承办人吴明超、马彦龙,及参与本案的所有官员(包括他们的家人)均是受益人,这些人对原告(包括嵇书龙)的迫害,缺乏起码的人性与良知;

七、对传唤证、延长传唤审批表的合法性有异议,理由同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特别提出,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承办人吴明超、马彦龙,及参与本案的所有官员(包括他们的家人)均是受益人,这些人对原告(包括嵇书龙)的迫害,缺乏起码的人性与良知;

八、对陈巧兰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及村支书嵇达泼贪污问题,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承办人吴明超、马彦龙,及参与本案的所有官员(包括他们的家人)均是受益人,这些人对原告(包括嵇书龙)的迫害,缺乏起码的人性与良知;

九、对吴正跃、于淼等人的陈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吴正跃、于淼等人跟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一样是受益人,他们已经到了善恶不分丧心病狂诬告陷害原告的地步;

十、对嵇达亮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嵇达亮明确盯梢原告是伤天害理的事情,村里没有人愿意干,他是村支书嵇达黄的哥哥才干的,而且每年要开销好几万(实际他们分了),征地补偿到位了完全是胡说八道;

十一、对吴正跃询问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其陈述材料一样,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吴正跃跟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一样是受益人,他们已经到了善恶不分丧心病狂诬告陷害原告的地步;

十二、对陈巧兰前科劣迹材料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原告是应习近平“青山绿水”治国理政要求反映环境问题,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向东(包括其已经被抓的前任沈恩山)一样是受益人,但一次次构陷迫害原告,他们已经到了善恶不分丧心病狂的地步;

十三、对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四、对被行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质证意见同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五、对201934日陈巧兰在国家信访局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明原告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反映的事实,也证明了原告没有寻衅滋事行为的事实,走访国家信访局反映环境污染问题是原告的宪法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剥夺的权力;

十六、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三性”没有异议。

附:庭审辩论意见:

在被告的答辩中称,原告企图向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来实现个人诉求,被告不仅不能举证原告的个人诉求是什么,更无证据证明原告走访国家信访局的整个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行为,反而能证明被告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等违法行政的行为。原告和嵇书龙是应习近平主席“青山绿水”的治国理政要求,向国家信访局反映环境污染问题,却屡屡遭到被告滥用职权的打击报复与迫害,被告的原法定代表人沈恩山因为滥用职权,对原告和嵇书龙实施非法的打击报复,已经锒铛入狱,原告希望被告能够吸取教训,不要沈规徐随!

原告和嵇书龙确实有个人诉求,那就是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能够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及村两委的黑社会化问题,宪法法律赋予的这个涉及所有人健康安全的个人诉求为何不能主张?被告是要证明其是环境污染行为与村两委黑社会化的保护伞吗?

综上,这是一起只要有能够分辨出米饭与大便的智商,就能得出是非曲直的案件,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