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7月27日,本网获悉:2019年7月25日,高保珍及其女儿梁庆丽通过邮寄向安阳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责令其履行承诺,对高保珍母女于2019年4月12日的报警,予以调查核实。
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6月24日对高保珍母女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你于2019年4月12日向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报称的自家在任家庄村小北地和文明大道侧种植的树木被人毁坏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
高保珍母女认为,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从形式到内容皆违法,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该《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该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与其二个月前作出的《报警回执》相矛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不予调查处理”;而《报警回执》称“你于2019年4月12日时报警的情况,我单位已记录备案并将调查核实。”如此出尔反尔令人震惊,该局的公信力何在?关于毁坏果木的问题依法应属于该局管辖。退一步说,即使本案不属于该局管辖,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报警人,而不是报警二个月后才告知,况且《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没有载明法律依据,视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还遗漏了报警当事人梁庆丽。
应当指出的是,《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称“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但没有告知“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的具体名称与联系方式,毫无意义。
2019年4月12日上午八点半许,高保珍一家在承包地上多年苦心经营的樟木树、苹果树和药材树等八百余颗树木被盗挖。为此,高保珍和梁庆丽向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报警,该局出具《报警回执》,并表示将“调查核实”。但二个月后,该局竟然作出了自相矛盾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遗漏了报警当事人。
高保珍母女希望安阳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果农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