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星期二

高保珍遭遇截访还被拘留,屡诉屡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910日,本网获悉:201997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任家庄村村民高保珍通过邮寄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监察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对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5行终289号行政判决提起抗诉。

20171016日,安阳文峰区任家庄村村民高保珍与同伴乘坐轿车准备去京上访,反映土地补偿等问题,其实质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和举报权。但路经邢台火车站时,中华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将高保珍等截访,押送回原籍,并交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简称:文泰公安分局)处理。

20171017日,文泰公安分局安公文泰()行罚决字[2017]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称“查明:2017101614时许,张团结驾驶一辆灰色牌照尾号为652的长安牌轿车,在安阳县白壁镇拉着王保英(另案处理)、李宁只(正处于哺乳期)、高保珍、袁香菊等4人到北京上访,行至河北省邢台市火车站,被中华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回处理。据此事实,文泰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高保珍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八日。”高保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以“文泰公安分局作出的安公文泰()行罚决字[2017]1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为由,作出“判决驳回高保珍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安阳中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安阳中院认为“但文泰公安分局提交的高保珍的陈述及张团结、李宁只、袁香菊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高保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购买邢台至北京西火车票欲到北京信访并被劝返的事实。”高保珍认为,原判明显属于事实不清:

首先,所谓高保珍“被劝返”的说法,于法无据,实为掩盖非法截访的遮羞布。所谓“劝返”的实质是“非法截访”。恰恰说明高保珍没有违法,也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否则,凭什么劝返呢?而是应当扭送。

其次,高保珍“购买邢台至北京西火车票欲到北京信访”是公民行反映情况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何来违法?

高保珍还认为,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书称“2017101614时许,张团结驾驶一辆灰色牌照尾号为652的长安牌轿车,在安阳县白壁镇拉着王保英(另案处理)、李宁只(正处于哺乳期)、高保珍、袁香菊等4人到北京上访,行至河北省邢台市火车站,被中华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发现并带回处理。”既然此案被中华路办事带回处理,那么,公安机关又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认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明显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该法条规定,即“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于拘留八天的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2、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3、情节较重的。

本案中,原判没有列举高保珍扰乱哪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也没有列举任何扰乱现象,何来扰乱?原判更没有列举高保珍所谓“申请人扰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现象和结果,难以令人信服。高保珍没有扰乱具体的单位秩序,也没有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更不存在“情节较重”的情况。原判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尽管高保珍屡诉屡败,但高保珍并不屈服,再接再厉继续维权,并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请求检察院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上访的权利,免遭公权力肆无忌惮的截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