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

因多次赴京上访被拘留,郑州李宏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1112日,郑州市居民李宏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2019926日作出郑公建治行罚决字[2019] 106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9926日,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制作了郑公建治行罚决字[2019] 106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4年至今,违法行为人李宏以自己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决定对李宏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九日。

李宏认为,应当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案的案源来历不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既没有载明案件的来源系报案,还是在工作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即案件的来源不明。李宏曾经在北京上访,即使发生治安问题,应当由北京公安部门管辖。未经移交,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无权管辖。

该局认定事实不清。该公安机关所谓的“北京国家信访局”并不存在。我国只有“国家信访局”,没有“北京国家信访局”。在国家信访局前冠以北京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该处罚决定书所谓“2014年至今,违法行为人李宏以自己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为由多次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明显属于事实不清。首先,李宏上访五年,其房子拆迁安置问题始终没解决,恰恰说明政府的懒政才导致多次上访,当地政府难辞其咎。其次,对于多次上访是否属于违法,该局只字不提,导致事实不清。李宏认为,上访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行使上访权利,即使次数较多也不违法。信访系政府与民众进行沟通的桥梁,故应当鼓励公民上访,而不是打击上访。再次,该局所谓“缠访”,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李宏“扰乱单位秩序”系语焉不详。所谓扰乱单位秩序,但该局并未明确指明扰乱哪个单位的秩序。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似乎是指扰乱“北京国家信访局”(但我国只有国家信访局,没有北京国家信访局)。该局没有明确指出李宏是如何扰乱单位秩序的,其后果如何,皆模糊不清。该局对李宏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显然属于李宏多年上访的报复。

国家信访局本来就是为人民大众所设置的信访场所,到该场所进行信访登记是必要而正常的信访行为,故不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问题。而恰恰相反,阻扰或者截访才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体现。

该局适用法律错误。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据此,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是:1、扰乱单位秩序;2、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3、情节严重。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本案不符合该条款的必要条件。

首先,本案不存在扰乱任何单位秩序的现象。其次,也未达到严重的情况。再次,更不存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李宏在住院期间,回家拿住院的必备用品和衣服时,被传唤并拘留。在李宏住院期间,根本就不可能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形。该局对李宏的处罚,其目的是为了阻扰李宏上访,所采取的报复手段而已。如果这种伎俩也能得逞,法将不法,后果严重。

李宏希望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李宏上访的合法权益,即使一再上访也属于公民的适当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是打击或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