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星期六

冯正虎控告上海三级法院八名院长 ——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编者按】冯正虎向上海市监察委、最高法院监察局控告上海市高级法院、三家中级法院、四家区级法院院长,要求依法追究刘晓云、黄祥青、郭伟清、陈亚娟、任湧飞、孙培江、吴金水、俞秋玮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目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院长任湧飞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本控告书已于20191027日用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寄送上海市监察委、最高法院监察局(EMS:11187592253781118759222278),并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国家监察委、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上海市常委会、上海市政法委。

控 告 书

控告人:冯正虎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3302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控告人:刘晓云
单位职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308
邮编:200031
电话:021-63080000

被控告人:黄祥青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虹桥路1200
邮编: 200336
电话:021-62751200

被控告人:郭伟清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567
邮编: 200070
电话:021-56700000

被控告人:陈亚娟
单位职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张衡路988
邮编: 201203
电话:021-58951988

被控告人:任湧飞
单位职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29
邮编: 200090
电话:021-31372000

被控告人:孙培江
单位职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
邮编: 200072
电话:021-26120000

被控告人:吴金水
单位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
邮编: 200135
电话:021-38794518

被控告人:俞秋玮
单位职务: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院长
住址: 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555
邮编: 200232
电话:021-51237000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刘晓云、黄祥青、郭伟清、陈亚娟、任湧飞、孙培江、吴金水、俞秋玮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2、依法追究上述法院院长直接或间接参与报复打击冯正虎的违法行为。

3、请求被控告人任职的法院保障冯正虎的诉权,并向被侵权的当事人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冯正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坚守法律的维权人士,自从20102月回国后从事促进上海法治、保障公民诉权的工作,撰写发表数百万字关于维护公民诉权问题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纪实报道,并推动“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公民维护诉权运动,与民众一起争取诉权,支持和促进中共中央从制度上根本解决“立案难”问题。

冯正虎带头捍卫公民诉权、帮助访民维权,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违法案例,其行动触犯地方黑恶势力的既得利益,得罪地方高官,招致报复打击,对冯正虎实施的迫害,如抄家扣物、滥用传唤、强迫失踪、非法拘禁、非法监视居住、制造刑事假案等各种非法措施。中共十八大后,冯正虎得到解放,对冯正虎迫害的部分违法措施已撤销,公安部也在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

但是,上海的黑恶势力对冯正虎的迫害仍在继续,其中一个迫害措施,就是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凡是冯正虎的诉讼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既不立案也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据一些立案法官及基层法院领导的告知或暗示,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行为是来自于上海市高级法院领导或市领导的指示。

公民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公民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冯正虎没有诉权,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所以,冯正虎十年来遭受的所有迫害措施,都是非法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的私行为,不像一个合法政府所为,却像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为。

上述被告人及其前任、下属立案庭官员均间接或直接参与对冯正虎的报复打击,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公然违背法律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与违法侵权的行政官员沆瀣一气、一手遮天。级级核心、官官相护、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没有法治的地区,冯正虎当然没有活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权威与指示也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公然被践踏。

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冯正虎仅一个人就例举了自己被非法剥夺诉权的20个第一审行政案件,上海的司法公正吗?因此,本案提起的被控告人涉及上海三级法院的领导。

一、为什么剥夺冯正虎的诉权?

201819日、116日,冯正虎的诉讼代理律师杨绍刚及本人分别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催办冯正虎诉公安局连续传唤的违法行为一案,因为该法院20171219日接收冯正虎的诉状及全部证据材料,已超过7天内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至今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立案登记制的规定。

接待的杨浦区法院立案庭汪法官告诉我们,收到冯正虎的案件也送到立案庭里专门会商,立案庭的领导回复:因为是冯正虎,所以不受理。汪法官也觉得很奇怪,这个案件按道理立案没有问题,怎么是冯正虎就好像有问题了,想打听什么原因。但领导也不说什么原因,仅告诉他:冯正虎自己最清楚。

这次冯正虎遭受公安局连续传唤的报复打击也是由于揭露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引发的。201711月,冯正虎连续公开自己编著的新作:《我要立案(第5集)》、《保卫立案登记制》、《平反冤假错案》、《叶剑无罪申诉》(这四本文集是A4版,合计1015页)。书中汇集了冯正虎关于捍卫公民诉权与平反冤假错案方面的文章、诉状及调查报告,并揭露上海法院207个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案例,172个不服法院裁判的冤假错案,合计379个司法不公正的案例,直接点名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立案庭庭长张铮。而且,将四本文集均已邮送习近平、丁薛祥、郭声琨、周强等领导同志,并连续发两封信函向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李强投诉上海法院司法不公正的问题。

近十年来,冯正虎专门研究与监督上海法院的冤假错案及侵犯公民诉权的问题。

撰写多本反对法院司法不公正、不作为的文集及报告:1、《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见证 —不服上海法院裁判上访申诉案件汇编(189件)》(20081月);2、《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1月);3、《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9月);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9月);5、《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9月);6、《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5月);7、《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5月);8、《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11月);9、《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11月);10、《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11、《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以冯正虎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的专题调查》(20159月);12、《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11日);13、《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2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并且,依法发起并参与数百次请愿活动,向上海市人大及高级法院提出“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求,坚决支持中共中央的司法改革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积极推动立案登记制的建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公民诉权。

正如上海法院立案庭领导所说的“冯正虎自己最清楚”。冯正虎推进法治及揭短的行为,得罪某些分管政法的市领导及法院领导,而且结怨很深,不受到报复打击才怪。冯正虎让领导不舒心,领导的部下肯定要让冯正虎受苦,就像小孩打架一样,你一拳我一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传唤抄家等违法打压已是常态。

上海法院拉偏架—— 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迫使冯正虎沦落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奴隶,任由权贵豢养的警察非法打压,一切非法的报复打击行为均可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中国的法律死刑犯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有诉权,而冯正虎一个遵纪守法的自由公民却被非法剥夺诉权,指令、实施或默许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行为不仅是违法,而且还是犯罪。

二、上述被控告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被控告人是其在职法院的法人代表,对该法院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对冯正虎的迫害——非法剥夺冯正虎的诉权,践踏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自损法官的良知。

中共中央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于20141023日十八大四中全会已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决定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立案登记程序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规定接收起诉状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也明确对违反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控告书中,冯正虎暂不举报许多其他市民被上海法院侵犯诉权的案例,仅例举控告人自己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被上述被控告人在职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事实。(详见《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上述被控告人领导的法院立案庭法官服从领导指示,拒收冯正虎的起诉状,依法接收冯正虎邮寄的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后,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涉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事实。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件、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1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剥夺冯正虎诉权的13件行政诉讼案件,其中10件是冯正虎于20193月依法由杨浦区法院移向静安区法院的,其依据是201871日实施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被控告人孙培江在201112月至20163月期间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20163月至今任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被控告人孙培江应当承担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

被控告人任湧飞20164月至今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因此任湧飞应当承担20164月至20193月期间非法剥夺冯正虎诉权的违法违纪责任。根据前几天上海纪委监委的消息,任湧飞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上述被控告人领导的法院依法接收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提交的起诉状后,未按法律规定处理,仍是既不立案又不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再一次严重侵犯冯正虎的诉权及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20件起诉案例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3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3件。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冯正虎遭受上海法院非法剥夺其诉权的违法行为后,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同级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申请,同时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上级法院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但是,接收投诉的上级法院违法超过法定期限,至今未回复投诉人的投诉,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也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是纵容违法犯罪。

20件投诉案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7件,最高人民法院3件。

上梁不正下梁歪,原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违法与放任,势必纵容基层法院领导及法官在立案问题上的违法违纪。

司法官员不守法,民众不得不自己站出来履行公民监督的责任。走访法院,不断向院长问责;走访人大,不断向人大常委会请愿,请求人大监督法院,保证法律在本地区得以正确实施。

201659日起,上海公民周一集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定期地集访检察院等法律监督机关,截止2017109日,上海公民已35次走访上海市人大常委会、35次走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次走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共计72次集访,有5350人参加。(详见《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

我们诉权受害人也于20181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监察委控告,请求依法追究其不服从中共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定、违反法律与立案登记制、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责任,罢免其官职。

128日,崔亚东被上海人大免职,由刘晓云接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职。冯正虎重新依法向上海市高级法院院长投诉,但刘晓云院长也是司法不作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冯正虎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立案

在本控告中,冯正虎例举20件被上海法院非法剥夺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例:F1-超期扣押14台电脑等私产、F2-捍卫回国权、F3-捍卫公民监督权、F4-非法绑架及拘禁38日(2009年)、F5-被失踪18日(20113月)、F6-被失踪16日(201111月)、F7-非法监禁267日(2012年)、F8-警察滥用第28号传唤证、F9-警察滥用第218号传唤证、F10-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F11-浦东政府信访复议不作为、F12-网站黑名单信息不存在、F13-选举秩序信息公开不作为、F14-上海公安行政复议不作为、F15-警察滥用传唤破坏选举、F16-被警察违法致伤、F17-传唤程序违法、F18-连续传唤的报复行为、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F20-网站黑名单属国家秘密。

上述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诉讼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都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诉讼案件:(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而且,上述列举的F3-捍卫公民监督权一案经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F19-撤销网站备案黑名单一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相关行政机关均依法告知冯正虎有诉权。

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最后部分明明白白告知: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内(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最后部分也明明白白告知: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冯正虎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但是,起诉当事人冯正虎的诉权却遭受法院司法不作为的侵害,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剥夺冯正虎的诉权。在上海法院立案,不是依据法律的,是听领导的,领导说可以就可以,领导说不可以就不可以。

上海党政领导还在干预法院的立案吗?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不执行《行政诉讼法》、《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令。

四、违背立案登记制是反对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

公民无诉权,法律无权威,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能实现吗?

1、立案登记制对谁不利?谁反对?

立案登记制对中央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中央可以监督官吏、统一法制、依法治国,所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解决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是中共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并发文《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全国法院强力推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人民群众有利。有了立案登记制,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可以得到法律保障,依法抗拒行政部门及官员的非法侵犯,所以人民群众坚决拥护法律及中央政策。例如,上海上千市民实名联署支持,数百市民不怕打压进行数百次“我要立案、捍卫法律、还我诉权”的请愿活动、莘庄失地农民也进行四百八十六次请愿活动,推动与保卫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对某些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及法院不利。天高皇帝远,法律及中央政策鞭长莫及,地方级级核心领导就可以唯我独尊、阳奉阴违,欺压百姓、违反法律也不受法律追责。地方法院的封官许愿、吃喝拉屎靠地方党政领导部门赐予,怎么敢不听地方领导的话?县官不如现管,法官听从上级领导,而不是服从法律及中央的政策。这么舒心的好日子,要被立案登记制打破了。大量的“民告官”的诉讼案件涌向法院,给与法官压力山大,迫使地方法院及法官听法律,而不是听领导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所以,失去舒心日子的党政、司法的领导会喜欢立案登记制吗?这些人当然想尽办法复辟旧制度,阻碍新制度的建立。

2、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

根据冯正虎编著的《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文集的揭露,上海法院至少有 207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诉讼案例,其中187件是发生于201551日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表明上海地方法院及法官违反法律及法院立案登记制的现象相当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2017830日作出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承认了这个事实:“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

而且,最高法院长周强在2019612-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特别强调:各级法院必须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持之以恒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决不能让“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

对党负责。立案登记制,尤其是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是中国共产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支柱,是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监督官员的有效途径,可以不再使用“文革”的群众运动方式,而使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方式,打通司法诉讼渠道,让人民群众直接监督各级领导核心及全部官员,制止违法行政与徇私枉法,清理“懒政庸政怠政”的顽疾,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不受来自内部的危害。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习近平同志为核心领导的中国共产党。

对人民负责。立案登记制,就是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群众有了诉权,就可以督促官员为人民服务,就可以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权的丧失,这就意味着该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若你是一个没有诉权的人,就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而被沦落成任人宰割的奴隶,其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当然会随意被侵犯。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人民,非法剥夺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

对法律负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立案登记制这么简单的法律规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这些法院还能坚守审判中的司法公正吗?一个地区有一件“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等司法不作为的违法违纪案例发生而得不到纠正,这就标志着法律在这个地区没有生命力,司法是不公正的。所以,违反立案登记制,就是反对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201551日起,法律上首次确认: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情形属违法违纪行为。法官非法侵犯当事人的诉权,如同小偷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必须绳之以法。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共中央的意见、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规定,一个接一个的出台,关于立案登记制的法规已基本上配套。但是,一项简单的案件受理制度的改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挂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大力推行,还是阻力重重,地方法院及法官对违法违纪无所谓,似乎谁也监督不了谁。

如果司法官员及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法律就没有权威与尊严,今天有几个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明天又会有其他公民被违法剥夺诉权,无权无势的人民群众迟早都要遭殃,立案登记制很快会复辟为立案审查制。

个别法院及司法官员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其他各法院及司法官员都会效仿,肆无忌惮地抵制新法、反叛最高法院,妄议中央。一部新法、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只会在媒体上热闹一番,以后静悄悄地死去,结果还是穿新鞋走老路。

如果反腐败不动真格,只是发文件搞宣传,没有440名省军级高官落马及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的处分,能出现今天这个“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的政治清廉局面吗?

司法官员及法官公然违法、剥夺公民诉权,要比其他官员贪腐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司法官员及法官违反立案案登记、非法剥夺公民诉权的行为,说得轻点的是,对党、对人民、对法律不负责任,说得严重的是,反党、反人民、反法律。堡垒最易从内部攻破,撼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力量不是来自于外部势力,而是来自于党内、体制内的腐败、懒政庸政怠政以及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践踏。

如果全面依法治国是动真格的,应当处分一些不尊法不守法的法官,惩罚一些干预司法、徇私枉法的行政、司法官员,要以反腐败的决心与威慑力来重建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公民诉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没有诉权的人,不是公民,是奴隶。冯正虎已是奴隶,还有许许多多中国人已经或正在成为奴隶,没有诉权,不受法律保护,任由违法官员宰割。

所以,我们为自己担忧,为国家操心,坚决支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揭发与反对贪污腐败、怠政庸政懒政、破坏法治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官员。

我们不愿做奴隶,将以生命捍卫法律,保卫立案登记制,追责到底,实现在上海每一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等违法违纪的案例都得以纠正而不再发生,建设一个美好的法治上海。

依据相关法律及《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控告人向上海市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控告上述被告人的违法违纪问题,请依法处理,支持控告人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

控告人:冯正虎
20191027

抄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国家监察委、中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上海市常委会、上海市政法委

附件:(全部证据收录在CD光盘内)

1、《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20件行政案例简表汇编》

2、《冯正虎与杨浦法院汪法官的对话录音》

3、《冯正虎被剥夺诉权的行政案件系列(20件)》

4、《冯正虎依法致上级法院的投诉系列(20件)》

5、《维护中国公民诉权运动的历程》(2015416日)

6、《1060名上海市民联署的维护公民诉权请愿书》(201211日)

7、《捍卫法律,支持司改,保障诉权——冯正虎等1016位上海市民联署致函国家主席习近平》(2016219日,这份请愿书已有国家信访办的回复)

8、《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1集)》(20111月)

9、《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2集)》(20119月)

10、《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3集)》(20119月)

11、《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4集)》(20119月)

12、《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上册:思考与行动)》(20135月)

13、《我要立案——维护中国公民诉权的道路(下册:公民请愿)》(20135月)

14、《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为案例汇编(第 5集)》(201711月)

15、《保卫立案登记制——上海公民集访人大、高院》(201711月)

16、《依靠司法改革对“立案难”动真格——上海法院立案改革受阻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20147月被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要求提交)

17、《上海法院违反立案登记制的报告——以冯正虎十件第一审行政案为例的专题调查》(20159月)

需要阅读本控告书的全部附件材料,请发邮件至冯正虎的邮箱索取 fzh999net@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