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9日星期日

不服河南省高院裁定,宋西章父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19日,本网获悉:2020115日,宋西章父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200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0行初133号行政裁定,责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宋西章系河南省许昌宋庄人,1931915日出生,1948年元月参军,退役后安置在开封引黄管理处工作,1962年因同情右派而被赶回许昌宋庄务农。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的房屋系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所共有。

201048日,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上述房屋。二年八个月后,即20121225日,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许昌市东城区统-征地办公室才与宋西章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没有签订安置协议。为此,宋西章父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许昌中院以宋西章、宋会春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宋西章父女不服,提起了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宋西章、宋会春至少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就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其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宋西章父女仍然不服,向最高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载明:原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宋西章、宋会春因不动产提起诉讼时间并未超过二十年,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二审认为“宋西章、宋会春至少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就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其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宋西章父女指出其存在以下错误:

首先,所谓“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五年的法定起诉期限”,系适用法律不当。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故适用二十年的期限。

其次,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问题。宋西章父女认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主观判断。普通的农民不知道有诉权,更难以知道诉讼期限。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故诉讼期限应当从行政机关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起计算。但本案管委会至今未告知诉权或者诉讼期限,故本案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未过诉讼期限(参见最高院江必新、邵长茂编写的《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第168页倒数第2行)。

宋西章系退役老军人,当地政府授予他《光荣之家》之小牌匾,还向他发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宋西章不禁叹息,自己的房屋遭遇强拆,上无片瓦,下无立足之地,至今无家可归,何来光荣之家?宋西章看着《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十分伤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