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9日星期二

网上开庭审理行政合同案,郑州中院两法官从屏幕中消失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519日,本网获悉:2020518日下午3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开庭审理宋金梅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案。宋金梅的起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郑州市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合同。宋金梅委托女儿陈姣代理。

该合议庭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而是在开庭时才宣布合议庭人员:崔航微担任审判长,王冰、姚付良为审判员(但屏幕上却注明姚付良为审判长)。三位法官在屏幕上亮相后,有两位法官随即在庭审的屏幕中消失,从开庭到庭审结束后再也没有在屏幕上出现。始终只有姚付良法官一人在审理,导致合议庭审理异化为独任审理,所谓合议庭名存实亡。

宋金梅代理人对中原区政府的出庭人员提出了异议,认为其出庭人员王桂林是西流湖街道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中原区政府认为,西流湖街道系中原区的下属机关,王桂林可以作为中原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代理人感到很疑惑,西流湖街道是中原区政府的下属机关,也是省政府的下属机关。照此推理,王桂林是否还可以作为省政府的代理人?宋金梅的代理人还质疑中原区政府负责人未依法出庭且未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中原区政府的代理律师说,庭后补充情况说明。但未说明可以庭后补充情况说明的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姚付良法官认为,王桂林符合代理人条件;中原区政府可以庭后补充情况说明。奇怪的是,在庭审过程中,中原区政府代理人王桂林也突然在屏幕上消失了。原告代理人问法官:“中原区政府代理人王桂林怎么不在了?”法官姚付良对随意离席的王桂林不但不依法按缺席处理,反而很不耐烦地指责原告代理人,说:“这不是你管的事!”

中原区政府聘用的律师网上出庭未穿律师袍,更奇诡的是,该律师在整个庭审中,未出示任何证据,即未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只是信口开河,敷衍了事。中原区政府聘请如此律师,不啻糟蹋纳税人血汗钱,更是有损政府公信力。

姚付良法官在屏幕前的表现,也是时显时隐,神秘莫测。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未敲一下法槌,也未归纳争议焦点,被告中原区政府聘请的律师不仅始终未出示任何证据,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而是当庭答辩,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民告官的案件应当着重于审被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法官姚付良不问中原区政府为何不出示证据,也不问为何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甚至于未向被告提任何问题。这哪像在审被告?郑州中院网上庭审之混乱,可见一斑。

在庭审之前,陈姣以自己系合同涉案房屋共有人为由,向郑州中院申请追加陈姣为本案原告。该院未书面通知陈姣是否同意追加,只是在开庭时口头说不同意。

2013122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行政合同,即:726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约定:甲方: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被告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方: 宋金梅 (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北街27)。还约定:一、被拆迁房屋状况;二、被拆迁房屋补偿;三、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发放标准;四、停车位选择;五、安置房位置及交房标准: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回迁安置房屋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为毛坯房,水、电、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入户品牌钢制防盗门、塑钢窗等设施齐全。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屋标准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

中原区政府因隐瞒其未获取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本案的安置房建设达七年之久未能建成,且还遥遥无期,即未能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宋金梅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中原区政府从201912月起,无缘无故停止了宋金梅的过渡费。中原区政府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宋金梅有权解除合同。

中原区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商品房,导致商品房七年未能建成,且还遥遥无期。中原区政府的违法违纪的行为非常明显。法律工作者认为,郑州中院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将中原区政府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移交监察机关、中原区政府的上级机关处理。

下面二图片系网上审理情况。
第一图:左上:三法官亮相,但未入座审判席。右上:原告方。左下:西流湖街道王桂林作为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右下:中原区政府代理律师王洪林开庭未穿律师袍。
第二图:左上:只有一位法官在审理,另外二位法官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左下:中原区政府代理人王桂林也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