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1日星期一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案开庭,许昌中院不审被告审原告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511日,本网获悉:202058日上午10点,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诉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城区管委会)行政合同无效一案。宋西章父女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庭审中,审判长李杰归纳了四个争议焦点,即:1、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2、原告的起诉是否过期限;3、原告宋会春是否有诉讼的主体资格;4、原告起诉协议无效是否有事实依据。

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全是针对原告的,而不是针对被告的。审判长只字不提被告管委会是否具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也不提管委会制作的协议内容是否具有符合无效的情形。换言之,许昌中院主要是在审原告,而不是审被告。

原告方认为,本案确认行政合同无效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中,重点是审理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效。为此,原告要求争议焦点增加一项,即“被告管委会是否具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时,审判长李杰当即反驳:“被告没有签协议的主体资格,你还用告吗?”显然审判长将被告是否具有签协议的主体资格与其是否具有被告的主体资格混为一谈。原告方指出,正因为被告管委会不具有签订涉案协议的主体资格,原告才主张被告管委会签订本案协议无效,故应当把管委会是否具有签约的主体资格列为本案争议焦点。经过一番辩论,审判长才同意将此列为争议焦点。但本案的庭审笔录未如实记载此段辩论内容,且有多处不实的内容,原告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字。

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现东城区大坑李社区)的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子所共有。宋西章妻子去世后,由宋会春继承其母部分的房产。故上述房屋实际上属于宋西章与宋会春所共有。管委会于201048日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二年八个月后,即20121225日,管委会授权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原告方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很清楚:

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办理了征地手续和拆迁许可证。该《协议》载明当事人签字盖公章生效,而乙方(征地拆迁补偿方)有三位当事人,只有一个单位签字盖章,其余二个单位没有签字,即有三分之二的当事人未签字盖章。本案协议不符合生效的要件,应当确认无效。

管委会代理人辩称“乙方有二位协议当事人未签字,仅仅是瑕疵,不足以确定协议无效”。原告方认为,乙方三分之二的当事人没有签字,任何智力健全且有签协议常识的人都会轻而易举地判断该协议无效。

举证、质证完后,审判长李杰始终未主动审查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也没有向被告发问,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发问和辩论,就匆匆忙忙要求原告发表最后陈述。在审判长不审问被告的情况下,原告认为,原告也有权向被告发问,请求审判长先准许原告向被告发问,然后再发表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虽然审判长李杰满脸的不高兴,但也只得准予原告发问。

原告问被告: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在征地范围内?是否在拆迁范围内?为什么在强拆二年八个月后才签补偿协议?征收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拆迁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征地是否有公告?拆迁是否有公告?等等。原告一连问了十个问题。被告方一问三不知。

最后,原告宋会春问:“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是由哪个机关设立的?”被告方依然回答:“不知道。”审判长李杰也看不过去,责令被告庭后提供。宋会春认为,证据应当当庭提供,庭后提供证据于法无据。被告代理人是代表管委会的,其代理人发言即代表管委会发言。其代理人一问三不知,等同于管委会一问三不知。管委会代理人不能证明管委会有签订该协议的法律授权,视为无法律授权。故本案协议无效。况且,本案强拆二年八个月后,应当签赔偿协议,而不是补偿协议。管委会以补偿协议代替赔偿协议,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掩盖非法强拆,逃避追责。即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目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确认本案合同无效。

本案原定于行政庭审理,突然转为环境资源庭审理。这使宋会春感到疑惑不解,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而环境资源庭是审理再审案件,属于监督程序。本案是一审程序,尚未进入再审程序,为何要环境资源庭审理?难道行政庭没有人能审理此案吗?这是史无前例的怪事,合议庭也未告知法定理由。行政庭法官主要审理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不知为什么环境资源庭审判长李杰自始至终没有向被告管委会发问?

对于管委会一系列的违纪违法问题,宋会春希望许昌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