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星期二

湖北访民王思雄因欲见胡主席上访被打断腿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综合报道)6月7日,本网信息员联系上湖北访民王思雄,了解到他因上访被殴打,双膝被铁锤砸至粉碎性骨折的惨况。

2011年5月31日至6月3日,胡锦涛主席在湖北考察工作。6月2日,湖北访民王思雄得知胡主席要去华中科技大学,他去现场当面上访,在突围过程中被制止抓捕,搜查全身除状纸外并无其他,后被扭送珞瑜路瑜珈山派出所关了半天,晚上镇政府来人将其领走。

当晚王思雄需在外开货车上夜班打工,洗完澡出门时发现村委会治保主任和几位不明身份者堵在门口。于是回屋从窗台跳下赶去上班。

夜深时,有人敲门要王思雄出来,王思雄老婆称其已睡不予开门,他们在门外等了一夜。

早上8点花山镇派出所警察和村委会治保主任一行人径直进入家里搜人,未见王思雄,便电话联系让其回来,王思雄为人身安全考虑没有听从。

随后接到湖北省发改委电话让其到发改委领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待王思雄到达省发改委,村委会和镇派出所一行人已在省发改委布控等候并将其抓住立即押送回花山镇派出所,笔录做至下午3点。

5点从派出所出来,村委会约其吃饭劝酒,下午7点左右王思雄搭乘公汽行至武汉市城建学院门口下车时,后面尾随一辆遮挡牌照车辆,车上跳下几名手持棍棒和铁锤者摁住其群殴,双膝被铁锤砸至粉碎性骨折,其中有凶手边殴打边说:废了你,看你再怎么上访!

后有大学生帮助王思雄报案,现他在休养中。

王思雄本人描述的受害案事实概括全文:

基本身份:受害人王思雄,系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土桥村村民,原住武汉市洪山区王家坡29号,身份证号:42011119710214131X,联系电话:13349912756,13627266196。

事实概况:

2009年我承包的村里的耕地及我住的宅基地房屋被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侵占,耕地及宅基地房屋被其推平搞起了工程建设,他们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无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批文等手续)属于非法占用耕地,为此我将此事举报到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了敷衍我这个平头百姓,不得已于2009年12月24日针对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作出了武土执罚字(2009)第210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此后该公司不但未停止非法施工,反而更加扩大了非法施工的范围及进度。

我针对占地拆迁补偿的事情先是自己上访未果,于2010年委托律师依法维权,很快进入了诉讼程序,然而案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也没那么快,有关诉讼还在艰难进行。

2011年5月16日我通过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我承包的耕地及住宅用地已于2010年1月13日被省政府批准征收,报请征收的申报人也正是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也就是说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在对相关单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又针对该地块为非法占用耕地责任人报请了土地征收使用的手续。

我国《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期间,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我认为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一个法定的职权机关一方面为了应付我老百姓对相关单位作出了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又瞒着我们老百姓为其申报征地、用地的手续,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已经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不仅纵容违法犯罪而且滥用国家人民赋予的权力欺诈、瞒哄我们老百姓其性质尤为严重,行为尤其恶劣。我现在已经失去家园及耕地,居无定所、靠给别人打工勉强度日。因此我于2011年6月2日强烈要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以追究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责任人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为我们老百姓讨回公道!

2011年6月2日我听说胡锦涛总书记来我们武汉考察,我就准备去找他诉说我的冤情。

胡锦涛在去科技大学的时候我就冲破层层包围大声喊冤,当时冲破了几道防线,保卫吓坏了,大叫抓住我。

最终我被他们捉住了。

在公安派出所关了我半天,了解我的情况后把我放了,并说协调有关建设施工单位及政府一定帮我把补偿事宜做好,并要我报个补偿数额。之后我就按照他们说的报了数额。

第二天花山派出所又把我抓去了,又详细问了我的情况说第二天准备安排在区里领导陪同下解决我的问题,让我再想想报个准确补偿数额。下午我回村里后村里派人围住我请我喝酒想灌醉我,我没上当。

他们在我家门口布控不让我出去,我不从。我挣脱了他们就上了公交车去市区,公交车到站我下车,发现尾随来一辆无牌照的车,下来几个人手持棍棒、锤子等,指着我大叫就是他,然后扑上来就把我打残了。

事情前因后果就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