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8日星期五
幸清贤向成都市金牛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拒不出具收据(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丽报道)“链子门”事件,被判刑两年的幸清贤,2011年7月7日,向金牛区检察院正式提交了投诉控告书,投诉控告金牛分局在2009年抓捕幸清贤时和整个案件的过程中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伪造证据”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罪行。
检查院在收取材料时,拒绝为幸清贤出具收到材料的收据,并称:检察院收取材料从来不给收条。在幸清贤强烈要求下,这位姓胡的女检察官发誓用人格来担保,会给幸清贤一个答复,但就是不给书面的答复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幸清贤投诉全过程他描述在他的博客里http://xuliang7603.blog.163.com/blog/static/188788882011680256503/)
金牛区检察院信访部门电话:02887627693
法律人士认为:正是因为这些司法部门、信访部门、政府部门等在接受老百姓投诉时候,不出具收条,导致后来老百姓无法证明自己曾经向某部门投诉过,从而无法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因此才造成大量访民只好拼命到北京去上访,也因没有证据证明逐级给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没有得到答复,而致大批访民被以“非法上访”等罪名行政拘留,甚至导致很多老百姓走极端,用暴力或自残来进行抗议。
下面是幸清贤的投诉控告书的全文
控 告 状
控告人:幸清贤 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520102196606045834
身份证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370号,
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林一巷19栋二单元九号,因身份证未被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归还,现居无定所. 联系电话:18602891550
被控告人: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峰 局长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交大路173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86406349
请求事项:
一、 请求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涉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伪造证据”和“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等罪行。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 责令其立即归还控告人的个人财物,和身份证件。
事实理由:
2009年2月28日大约22点左右,一群7~8名不明身份的人强行进入幸清贤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林一巷19栋二单元九号租住房,收缴了控告人的手机,强令原告打开电脑对电脑进行搜查,并做电脑截图。让控告人在截图上签字时,对方才说他们是金牛区国保大队的人,但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并于当时填写了一份已经盖好公章扣押清单,扣押了原告的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mp3一个。大约3月1日零点左右把原告带到金牛区公安分局所辖的营门口派出所,到3月2日凌晨3点40分让原告在《刑事拘留证》上签字。但后来给控告人姐姐,和法院的《刑事拘留证》上签字是伪造的,我记得十分清楚,当时我问了做笔录的警官具体时间,我填写了具体时间的,但后来给我姐姐的《刑事拘留证》显然不是我的签字。而是有人冒名签字的。并且,再提交给乐山法院的到幸清贤家中搜查时,的传呼证,搜查令,都是假作的,事实是:当初并未出示搜查令和传呼证,在2009年5月25日,他们一行三人到成都看守所提讯我,让我补签2月28日的搜查令和传呼证,我拒绝作假,只签了5月25日的,他们说不行,如果不按照他们说的签就要把事情搞大,案件升级。试问:我在关键的“犯罪证据”我的电脑截图都要签字,当时如果他们出示了搜查令和传唤证我为什么要拒绝签字?。从《刑事拘留证》他们伪造就可以看出,这些证据都是伪造的。另外,给我家人的拘留通知书,也是在几个月之后,伪造我的签名发给我姐姐的.
提交给法院的几份“情况说明”也是伪造的。没有任何证据足以印证这些说明所说的内容。
2011年2月28日,乐山中级法院认定了我做的辩护,承认我失去自由的时间应该是在2月28日11点55分到3月1日凌晨1点以前,因此,提前一天释放,那么这期间金牛分局就已经涉嫌“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并已经超过了24小时。
同日乐山法院决定由金牛公安分局对我实行监视居住。但金牛分局并未依法对我实行监视居住,也未指定具体住所,而是把我带到贵阳丢弃在贵阳南明区公安分局门外。被控告人没有依法履行他们的义务对我实行监视居住,并且故意不退还我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导致我无法生存。靠乞讨为生。
控告人认为:原告是执法单位,故意违反刑法和形式诉讼法,伪造证据、非法进入民宅、对控告人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成都、拒不履行法院决定,给控告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一系列行为均已经构成犯罪。请检察院依法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
控告人:幸清贤
2011年 7 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