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5日星期一
李红卫不服劳教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受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李玉英报道)2011年7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李红卫家属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载明:“李红卫:你对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济证复办受字【2011】第00537号《劳动教养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初步审查,决定予以受理。”这表明李红卫不服教养一案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此案。按法律规定,济南市政府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李红卫系暴力拆迁受害人。2007年8月9日,济南当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李红卫的房屋强行拆除。为此,李红卫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她到北京上访,多次被截访,还被关黑监狱。她到法院起诉黑监狱,法院裁定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李红卫被逼得走投无路。
2011年1月16日和2月6日,李红卫先后两次到济南英雄山广场进行控诉,揭露暴力拆迁及其腐败的社会现象。
时隔近半年,2011年7月11日,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李红卫“公然攻击我国政府,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并作出对李红卫劳动教养1年9个月的决定。李红卫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李红卫认为,她先后两次到济南英雄山广场进行宣讲,是揭露腐败,揭露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希望政府依法行政。政府不应当对她无限上线上綱、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剥夺她的言论自由权。她希望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复议决定。
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李红卫,女,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限住济南浆水泉路26号(山东省第一女子劳动教养所)。
被申请人 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经二路185号。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济劳决字[2011]00557号劳动教养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认定“在济南市大明湖公园扩建过程中,李红卫因未实现其目的,而对政府强烈不满。2011年1月16日和2月6日,李红卫先后两次到济南英雄山广场进行宣讲,公然攻击我国政府,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申请人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认定“在济南市大明湖公园扩建过程中,李红卫因未实现其目的,而对政府强烈不满”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只是对地方政府违法强拆民房不满,而被申请人偷换成“因未实现其目的,而对政府强烈不满”。
其次,被申请人所谓的三个“攻击”,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英雄山赤霞广场的言论是揭露腐败,揭露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希望政府依法行政。对此,被申请人无限上线上綱,归纳为三个“攻击”,以达到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封申请人之口,剥夺申请人的言论自由权。
再次,对于申请人的揭露,被申请人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实为文革流毒的体现。被申请人一方面错误地将申请人定性为“敌我矛盾”,然后实施无情打击,作出对申请人实施劳动教养1年9月的决定。被申请人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
第四,对于申请人宣讲行为的性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传唤证载明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被申请人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却定性为“攻击我国政府,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二者的定性有天壤之别,莫衷一是。如果是“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那么,就应当列举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现象,例如是否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科研、生活或者交通;如果是“攻击我国政府,攻击共产党的领导,攻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也请列举申请人哪些言论涉及三个“攻击”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
二、被申请人作出该劳动教养决定的程序违法。
1、在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对申请人进行传唤前,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否则,不可能在传唤一结束,立即向申请人家属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被申请人如此神速作出该决定,且未听取申请人意见,只能说明该决定早已内定。
2、《传唤证》和《劳动教养决定书》的定性不同,也就是说,二者无关联。换言之,劳动教养决定是依据不相关的传唤内容作出的,即劳动教养决定与传唤内容不一致,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1、被申请人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其依据是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可见,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列为“三反分子”,这样的罪名早已过时,刑法不再有此罪名,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仍然还在适用,何等荒唐!
2、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本身就违反了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也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李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