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勇报道)9月1日,成都访民陈茜夫妇到四川省人大信访办递交 “确认申请书”,要求人大依法监督四川省高院,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确认成都市金牛区法院(1999)金牛民初字第1762号[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人大受理后归口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出具了“归口单”,要求四川省高院接待处理。
据了解:陈茜家合法房屋被金牛区法院非法执行给了与陈茜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五支行”,将陈茜家的财产全部洗劫一空,就此事,陈茜分别多次向成都市中级法院、省人大、省高院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递交了“确认申请书”,要求依法确认金牛区法院“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但一直既不立案,也不作不予受理的裁定,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再次向四川省人大“递交确认申请书”。
以下是确认申请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确认申请人:林龙华,男,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居民,电话:013553604113
确认申请人:陈茜,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圃路5号附15号,电话:81650307
被确认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立案庭、执行局、法人代表:王祯义;职务:院长;地址:交大路199号附2号,邮编:610031。
确认请求:依法确认金牛区法院立案庭违法立案,违法拒不立案。依法确认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违法。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赔)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42条,42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有效期为20年。解释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第一款。(2007)成证内民字第10815号公证、依法申请确认。
违法事实:
金牛区法院违法一:法院生效判决(1997)金法行初字第7号、(1997)成行终字第7号两案拒不立案,1999年10月16日非法强制执行,导致我们的有关申请执行的证据强制灭失。
金牛区法院违法二:在拆迁主管单位未重新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也未通过行政诉讼,非法立案,非法执行,枉法审判。我们同市建设银行第五支行,没有任何借贷关系或生意上的纠纷。
金牛区法院违法三:解释95条明确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根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都必须裁定不予执行。
金牛区法院违法四:在强制执行至今还未给我们清单,当时的货物约五万元,家具、日用品一批,有收藏价值的50年代的粮票:一市斤、半斤、一两、二两的国票20多张。天下一片红、西藏解放等邮票30多张在笔记本中夹住。一分、二分、五分的硬币、一角、二角的纸币共壹百多元,祖传玉坠一对用小纸盒装放在办公台里。货款约壹万元在抽屉中,请法院执行局依法归还被强制执行的财物,提供依法证据保全的房屋面积。
金牛区法院违法五:金牛区法院违法后,从未采取补救措施,至使引发2004年的9.24栽赃陷害案,2007年的8.30非法拘禁案、两个刑事案件。金牛区法院抢我们的合法财产至今未追回。
根据刑法399条,请法院依法予以追究当时主管人员的责任,根据国赔第二十条:请成都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确认金牛区法院违法!并承担非法立案,强制执行的责任和引发的损失。
致成都市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确认申请人:林龙华 陈茜
2009年8月11日